《杭州市智慧經濟促進條例》是2015年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智慧經濟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1日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本市智慧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經濟的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促進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智慧經濟,是指基於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以知識和數據為核心生產要素,以信息科技創新套用與產業間的協同發展為核心特徵,具有自主性、創新性、協同性和可持續性的一種現代經濟發展形態。
第四條促進智慧經濟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分步推進、鼓勵創新、保障安全的原則,突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源社會化開發利用體系,完善信息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促進信息社會發展均衡化;推進信息網路融合和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生產服務、生活服務、公共服務的智慧成果平等共享。
第六條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並實施智慧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智慧經濟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區、縣(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組織擬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智慧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智慧經濟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促進智慧經濟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市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研究編制全市大數據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推動全社會的信息數據共享和開放,協調推動全市大數據套用發展,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第二章智慧經濟發展規劃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智慧經濟發展規劃,包括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區域、部門、領域智慧經濟發展專項規劃以及規範體系規劃等。
第九條編制智慧經濟發展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均衡發展、集約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統籌物質、信息和智力資源,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套用,推進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智慧化建設,優先發展民生服務領域的智慧套用,強化網路安全保障。
第十條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由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智慧經濟發展的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區域智慧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部門、本領域的智慧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區域智慧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經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部門、領域智慧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經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
跨部門、跨領域的智慧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由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智慧經濟規範體系規劃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在編制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部門應當就規劃的內容向公眾提供諮詢服務。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智慧套用項目按照項目申報、預審、預算安排、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實施方案確認、預算調整、建設進度、績效評估和審計等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是指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公共大數據平台、雲計算基礎設施、智慧城市感知網路及其支持環境。
智慧城市感知網路主要包括通過視頻監控、射頻識別、地理定位、感測器、識別碼、遙測遙感等感測設備和技術,實現對城市中人與物的全面感知而構築的網路。
第十五條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設定公眾通信基站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眾通信基站建設設計標準,預留基站和室內無線分布系統所需的機房、電源、管道和天面空間。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公共場館、旅遊景點等所屬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路燈、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用於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物內的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信息管線、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應當納入新建建築物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
已有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所有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單位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訂立排他性、壟斷性協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在政府機關、醫院、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廣場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無線網路接入服務。
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酒店、餐廳、風景區等公共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無線網路接入服務。
第四章智慧經濟發展
第十九條智慧經濟階段性發展重點由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利用技術優勢和產業整合能力,向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開放平台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提供研發工具、經營管理和市場行銷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網際網路開放創新優勢,調動全社會力量,支持創新工場、創客空間、社會實驗室、智慧小企業創業基地等新型眾創空間發展。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物聯網關鍵技術研究,推動支持物聯網在重點領域套用以及示範項目的建設推廣。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智慧型製造技術研究,推動製造業從生產型製造向服務型製造的轉變,實現製造業的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企業工業產品設計能力,培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群體和優勢產業。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電信運營企業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開展雲計算核心技術研發和服務平台建設,支持信息技術企業向雲計算產品和服務提供商轉型,促進雲計算套用服務,引導雲計算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大數據創新服務、大數據核心技術研究,鼓勵企業開展行業大數據平台建設,推進大數據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電子支付、安全認證、信用服務、現代物流等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電子商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發起設立網路信貸、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支付、眾籌等新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移動網際網路的相關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建設跨行業、跨區域的物流信息服務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對接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人工智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人工智慧在智慧型家居、智慧型終端、智慧型汽車、機器人等領域的推廣套用。
第三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能源系統的智慧化,推進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轉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節能減排。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展數字娛樂、數字傳媒、數字出版等數字文化產業,推動數位化文化資源的共享。
第三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信息安全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培育壯大信息安全產業。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慧經濟示範企業、示範基地和重點園區建設,引導智慧經濟產業集聚發展。
第五章智慧套用推廣
第三十四條市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確定智慧套用推廣階段性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智慧套用推廣體系,組織推廣重點智慧套用項目。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和農村生活中的套用,提高農業生產精細化、農村生活城鎮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務、旅遊、金融、物流、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領域的智慧套用,促進服務業智慧化。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醫療、健康、養老、創業、教育、交通、社區等民生領域的智慧化套用平台,積極推廣基於移動網際網路入口的城市服務,推進城市公共服務智慧化。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慧城市綜合管理平台,整合各類城市管理信息資源,實現城市管理的精細化、智慧化。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宜居生活環境智慧化套用平台,實現生態環境監測、環境信息智慧型分析、遠程監測、環境質量管理公共服務的智慧化。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社會徵信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台對接,利用網際網路積累的信用數據,為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等新興技術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主動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全過程監管。
第六章保障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調整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信息化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重點支持和鼓勵智慧經濟的基礎設施、社會治理、民生服務和產業發展項目。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投資基金等方式,建立智慧經濟投資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智慧經濟產業。
第四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專業人才的培養。
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技術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五條經濟與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大數據管理機構,制定智慧經濟相關技術、產品、服務在行業發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套用領域的規範。
第四十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大數據平台,整合政務信息資源,構建適應政務大數據管理的資源目錄和交換體系,實現資源共享。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不得再單獨建設縱向網路和跨部門網路項目,該類項目不得列入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試用國內首創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者自主品牌、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智慧套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將雲計算資源和雲軟體服務列入政府採購目錄。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智慧套用系統,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統一購買雲計算服務,並實施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動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開展大數據套用示範。
第四十九條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使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及產品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風險控制等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信息化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智慧經濟促進條例》,已經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0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智慧經濟促進條例》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智慧經濟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智慧經濟促進條例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