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5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第三章產業促進和保障,第四章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第五章附則,審議報告,

條例批准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已經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大江東集聚區管理範圍為《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區域,蕭山區黨灣鎮所轄接壤區域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大江東集聚區的管理範圍。
第三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以集聚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為重點,突出現代產業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綜合服務功能、一流生態功能,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國際創新創業載體,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
第四條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蕭山區行政區劃、司法管轄和匯總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依法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社會行政管理許可權。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同時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社會行政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干職能機構,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調整職能機構設定。
第六條市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依法設定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與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職能機構合署辦公。
第七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完善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第八條大江東集聚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統計報送許可權,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蕭山區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大江東集聚區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大江東集聚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江東集聚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蕭山區有關規劃相銜接。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和調整,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和報請批准;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先徵求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大江東集聚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並納入蕭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報請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修改和調整的,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徵求蕭山區意見後,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居民和促進集聚區發展的要求,推進區域建設。
跨區域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確定其建設標準、建設時序、出資比例、建設和運營管理方式。
第十三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補償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工作。
第十五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加強對區域內濕地的保護。

第三章產業促進和保障

第十六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產業政策導向,通過運用產業基金等方式,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七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準入標準。進入大江東集聚區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大江東集聚區禁止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產業,限制發展供過於求、技術檔次低的產業。區域內現有的落後產業應當依法限期淘汰和搬遷。
第十八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加大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興辦研發機構、博士後工作站、成果轉化基地等合作組織。鼓勵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引導高技術產業、研發機構和融資平台向各類重點科技園區集聚,構建布局合理、開放高效的區域創新資源共享網路。
第十九條鼓勵國(境)內外各類人才在大江東集聚區創新創業。引進人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完善和創新投融資體制和政策,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投資效益。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激勵自主創新的有關政策措施,建立以政府科技投入為引導,企業、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市場化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
第二十一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研發設計、信用、法律、保險、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第二十二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全市智慧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智慧城市發展部署的要求,建設先進的信息基礎設施,推進先進信息技術在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社區建設、企業經營等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三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建立政府信息服務平台,公開管理規定、管理措施、辦事程式等信息,方便企業和公眾查詢。
第二十四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及時歸集區域內企業的信用信息,並依法對信用良好的企業規定優惠措施。

第四章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

第二十五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機制,推進城鄉統籌,促進社會公平,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和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體制,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完善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社區管理服務能力,推進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
第二十六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加強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能力的建設,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七條大江東集聚區居民在基本社會保障、戶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務方面與市區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大江東集聚區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納入市級統籌。
第二十八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規範、健康、有序發展,逐步建立與大江東集聚區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社會組織發展體系。
第二十九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可以將其承擔的事務性、服務性職能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提供社會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報告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杭州市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預備立法項目,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4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上升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在《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圍繞其主要內容,市人大財經委及時介入、多方調研論證,向市人大代表、市級相關部門和蕭山區人大、蕭山區政府充分徵求意見建議,針對《條例(草案)》開展了認真地審議研究工作。10月10日,市十二屆人大財經委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專門審議,形成市人大財經委審議意見。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為2010年經浙江省政府批准設立的首批省級產業集聚區之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承載著建設成為產業主導、生態優先、服務完善、品質高尚、產城融合的現代產業集聚示範區的任務。近年來,作為杭州產業重要增長點的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發展迅速,成績突出,效益明顯。為促進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可持續性健康發展,2014年8月27日,市委、市政府聯合下發《大江東產業集聚區體制調整實施方案》(市委發〔2014〕45號),提出了進一步理順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體制,實現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一個平台、一個主題”的目標和相關體制調整方案。2015年4月24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施行。
隨著實際運作的逐步深入和經濟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由於《辦法》受政府規章立法許可權的限制,管理委託過程中存在著委託事項不明確、不到位等問題,縣級權力委託和市級權利下放過程中仍存在“真空”,“辦事不過江”的目標難以實現。體制機制尚未完全理順、法律主體地位缺乏、審批權力下放受限等因素依舊制約著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可持續、跨越式發展。
目前,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在產業集聚區、國家高新區、自主創新示範區三區疊加的綜合背景下,亟需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通過制定《條例(草案)》,明確管理許可權,釐清體制機制,從而進一步理順大江東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推動大江東管理創新和全面先行先試,進一步釋放大江東產業集聚區整體發展活力。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協調機制
在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銜接,交通、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民生的公益事業規劃和建設,以及現有設施資源的共建共享等方面,不僅需要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蕭山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定期溝通、加強協調,更需要一個固定地、強有力地、積極有效地溝通協調機制。因此,建議在市級層面由主要領導牽頭成立協調工作小組,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促進規劃和建設的相互銜接,促進現有民用公益事業地充分利用,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實現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和周邊區域的良性互動、互惠互利、發展共贏。
(二)關於整體結構
1.第四條[管理機構及授權]至第十條[區域合作]的內容建議整體歸為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權”,其他章節排序順延。
2.第四章“社會治理”建議改為“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第二十三條[智慧城市建設]、二十四條[信息公開]和第二十五條[信用監管]建議放入第四章“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
(三)關於適用範圍及管理範圍的表述
根據《大江東產業集聚區體制調整實施方案》(市委發〔2014〕45號)檔案,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存在著規劃控制範圍和託管區域範圍兩個概念。《條例》的適用範圍應當為整個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規劃控制範圍,而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的管理範圍為其託管區域範圍。因此,建議修改完善第二條、第四條,並在第四條後增加第五條[管理範圍]和第六條[管理許可權],使得表述更加清楚明確,同時刪除原有第三十一條[管理範圍]和第三十二條[特殊情況]。修改為: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
大江東集聚區範圍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劃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劃控制範圍為準。
大江東集聚區內的杭州臨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開發、建設、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管理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內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所屬的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
第五條[管理範圍]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的管理區域範圍為:蕭山區河莊、義蓬、新灣、臨江、前進5個街道的行政管轄區域,以及大江東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其他區域(不含黨灣鎮所轄接壤區域的行政村)。
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的管理範圍。
第六條[管理許可權]在保持蕭山區行政區劃不變、司法管轄不變、匯總統計口徑不變的原則下,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依法行使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市級經濟社會行政管理許可權和相當於縣級的經濟社會行政管理許可權。
(四)關於管理者的主體責任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作為大江東集聚區的主要管理責任承擔者,其在依法行政、開發建設等過程中的主體責任應當在條文中予以進一步明確和補充。主要修改意見如下:
1.第八條[綜合執法]建議改為[依法行政],具體條文內容修改為:
第八條[依法行政]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及其區內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為大江東集聚區內公民、企業法人和社會組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務。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完善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2.建議在原第十條[區域合作]後面增加第十一條[統計管理],對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內的統計管理體制按照《大江東產業集聚區體制調整實施方案》(市委發〔2014〕45號)要求作出規定,補充為:
第十一條[統計管理]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統計報送許可權,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蕭山區人民政府報送反映。
前進功能區塊的經濟數據同步納入杭州經濟開發區反映。
3.第十三條[開發建設]應增加內容補充為第一款。修改為: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和居民、帶動集聚區發展要求,推進區域內的開發與建設。
大江東集聚區內實行統一開發建設……。
4.第十八條[產業導向]建議增加第一款,補充修改為:
第十八條[產業導向]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要制定項目落地的統一門檻和評審標準,統一招商引資政策,促進產業集群,最佳化空間布局。
進入大江東集聚區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和……。
(五)關於產業扶持政策和資金支持
1.關於產業扶持政策,按照目前財政改革的要求,政府對競爭性領域的財政資金應逐步退出,因此建議刪除第十七條中“制定產業扶持政策”的表述。改為:
第十七條[支持政策]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大江東集聚區產業政策導向,運用產業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方式,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給予重點支持。
2.根據國家政府債務改革要求,要逐步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加快市場化轉型。因此,第二十一條[資金支持]建議修改為:
第二十一條[創新投融資體制]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完善和創新投融資體制和政策,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加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市場化轉型。
(六)關於企業責任
大江東集聚區內的企業,作為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承擔的責任應當予以明確。建議在第三十條[支持社會組織]後補充第三十一條[企業責任]。補充為:
第三十一條[企業責任]大江東集聚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交易、誠實守信,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
大江東集聚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大江東集聚區產業發展相關要求,不得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項目。
(七)其他修改意見
1.第三條[戰略定位]中,不應該只將大江東集聚區局限為建設成為“……的省級現代產業集聚區”。因此,“省級”二字建議刪除。
2.第十條[區域合作]中,建議刪除“土地資源開發”。土地資源開發應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相關的開發管理工作。
3.第十三條[開發建設]第二款,跨區域的交通、水利、電力、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項目在實際建設過程中也可以採取統一建設、資金分擔等多種形式。因此建議修改為:“跨區域的交通、水利、電力、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大江東集聚區與蕭山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確定建設標準、建設時序、出資比例、建設和運營管理方式”。
4.第十九條[企業創新]建議改為[創新體系建設]。第二十二條[其他服務]的條文內容為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建議將第二十二條[其他服務]的內容併入第十九條作為第三款。
5.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實行區級統籌,不實行市級統籌,第二十八條[公共服務一體化]建議修改為:
第二十八條[公共服務一體化]在大江東集聚區實行基本社會保障、戶籍管理、教育等公共服務與杭州主城區一體化。大江東集聚區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納入市級統籌,各項標準與杭州主城區並軌。
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確,立法需求迫切。條文內容符合和順應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發展的實際情況,經過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是可行的。建議將該《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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