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為加快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本局機關的公共服務意識,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加大對本機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09年9月1日
  • 地    區:杭州市
  • 發布單位:杭州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與救濟,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局機關政府信息的收集、公布以及與此有關的信息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局其他規定有例外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部門或處室的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負責領導全局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局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公開、歸檔、考核等事項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本局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依法按照本局機關職能承擔全市外經貿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在本局內部按下列職責具體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一)局機關辦公室負責全局所有政府信息的對外宣傳和管理工作,承擔除全局外經貿業務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公開義務;
(二)局機關外經貿運行綜合處承擔外經貿綜合業務信息公開義務;
(三)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具體承擔本處室職能範圍內的業務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條 本局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原則。
第七條 本局各公開義務部門如發現涉及本局的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澄清,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報送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公開義務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溝通、確認,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並將溝通情況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本局各公開義務部門應對信息公開情況及時進行統計,並按季度將有關統計情況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依法對下列政府信息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情況的;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非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非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公開義務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除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公開的內容外,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承辦業務處室應當將該決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後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本局公開義務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但應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本局公開義務部門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應當將可公開的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當本局公開義務部門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後果時,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五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依照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應先報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報經本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六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密影響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報本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七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式

第十八條 本局各公開義務部門依據本實施細則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市政府入口網站及其子站;
(二)本局入口網站;
(三)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四)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路等媒體;
(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六)新聞發布會;
(七)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八)各級各類檔案館及現行檔案查閱服務中心;
(九)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條 我局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部門或處室負責公開;本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保存該政府信息的部門或處室負責公開。
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制度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沒有依照規定給予公開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本局公開義務部門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應當自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單位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本局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第二十二條 公開權利人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 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報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及時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局公開義務部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期間中止,但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的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本局公開義務部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更正。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依法審查後確定有誤的,應當給予更正。
該公開義務部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交有權更正的本局其他部門更正;不屬於本局許可權範圍的,應當轉送其他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於每年年底前報市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 監督與救濟

第二十八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照相關規定於每年年底前對本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本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本局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本局法制工作機構依照市政府或本局相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局各信息公開義務部門的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本局對各處室的年度目標考核範圍。
第三十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違反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開義務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國家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或本實施細則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局公開義務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局信息公開義務部門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本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並視情況可向相關責任人追償;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本局公開義務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局監察部門舉報。本局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公開權利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本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