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提升我市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進一步推動繼續教育工作,現將《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
- 地點:杭州市
- 文號:杭人教213號
- 時間:2011-6-3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教育科技
杭人教213號
杭州市人事局
2011-6-3
法規內容
各區、縣(市)黨委組織部、人事局,市直各單位: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提升我市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進一步推動繼續教育工作,現將《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繫,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和整體素質,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2010-2020年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中辦發〔2010〕18號)精神和《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即以學分為計量單位,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折算成學分,以實名制形式和學分累計的方式進行登記。
第二條納入學分制管理的繼續教育活動,是指接受各種面授培訓(含境外),參加學術會議,參與科研項目,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表論文,出版論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幹線”網路課程的培訓。
第三條學分制管理對象為我市各級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中,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的人員。
第四條學分制管理實行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縣(市)分工負責,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體制。
第五條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主管全市學分制管理工作;市城鄉建委、經信委、教育、衛生、財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學分制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學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條受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委託,杭州市繼續教育協會承擔全市學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區、縣(市)學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託當地繼續教育協會承擔。
第二章 學分設定
第七條繼續教育學分原則上按參訓學時設定分值,由必修課學分和選修課學分組成。
第八條必修課是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修習的課程,如專業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選修課是旨在提高專業技術人員自身綜合素質的課程,如人文素養類科目等。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每人平均每年須完成培訓學分不少於72分,其中必修課學分不少於48分。同一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周期內可累計計算學分。
第十條學分折算
(一)接受面授培訓每小時設定為1學時,1天設定為6學時,每個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與專業相關的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每年折算必修課學分72分;非專業相關的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每年折算選修課學分24分。
(三)參加境外培訓15天以內的,折算必修課學分48分;15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48分、選修課學分24分;3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96分、選修課學分48分;6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144分、選修課學分72分;3個月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360分。
(四)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每年每個合格科目折算必修課學分36分。
(五)參加全國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合格,每個模組折算選修課學分6分;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折算為選修課學分24分。
(六)參加學術會議
1、國際性組織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24分(書面交流者,另加18分;大會發言者,另加24分);
2、國家部委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12分(書面交流者,另加9分;大會發言者,另加12分);
3、省級部門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9分(書面交流者,另加6分;大會發言者,另加9分);
4、市級部門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6分(書面交流者,另加3分;大會發言者,另加6分)。
(七)參與科研項目
1、國家級課題(項目):
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大小和完成課題(項目)所經歷年度(下同),前10名人員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96分、90分、84分、78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5名人員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
2、省部級課題(項目):
主課題(項目)組人員:前6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60分、54分、48分;
3、市廳級課題(項目):
主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48分、42分、36分;
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36分、30分、24分;
(八)出版著作(譯作)或發表論文
1、出版著作(譯作):每萬字折算必修課學分12分。
2、發表論文(譯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課學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課學分12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內部刊物:每篇折算必修課學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九)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1、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授權發明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180分;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授權發明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90分;
獲得國外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72分;
獲得國外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36分。
2、獲得國內發明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90分;
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42分;
獲得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18分。
(十)同一成果或內容,按最高學分折算計算,不重複計算。
第十一條線上繼續教育學分
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幹線”線上學習,根據課程內容和時間設定學分,由系統自動登分。
第十二條各區、縣(市)和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如需在“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幹線”增設培訓課程的,須報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備案後,核定相應學分。
第十三條完成省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的,視作完成當年學分要求。
第三章 學分登記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必須登記到“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幹線”網站(pro.learning.gov.cn)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各級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可通過該系統查詢相應的培訓學分情況。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結果,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和驗審的依據。
第十五條學分申報主體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縣(市)設立二級管理員,各單位(含繼續教育基地)設立三級管理員。
2、接受境外培訓,參加學術會議,參與科研項目,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表論文,出版論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等所獲學分由各單位負責申報。各單位管理員在成果類學分申報欄進行網上申報,同時上傳相關證明資料,按隸屬或屬地關係,由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系統登分。學分申報須在項目結束後60天之內完成,12月份的學分申報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
3、接受各種面授培訓的學分由繼續教育基地負責申報。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員在培訓項目申報欄進行網上申報,同時上傳面授培訓實施方案等資料,按隸屬或屬地關係,由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繼續教育基地按實際培訓情況進行登記,由系統登分。項目申報原則上每季度一次,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 學分運用
第十六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學習年度。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要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內容為該年度學分完成情況。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業務檔案並及時反饋給本人。
第十七條學分完成情況是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和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在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執業、從業資格註冊時,作為必要條件。
對於一個晉升周期內,未達到規定學分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章 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委託報備制。
市及區、縣(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可委託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作為繼續教育基地,並分配管理帳號。受委託的繼續教育基地必須是獨立法人並具有與所承擔的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場地及教學設備,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委託培訓機構實施繼續教育,應當簽訂委託契約。委託契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實施繼續教育的目標、內容、時間、經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
大型企業自行建立繼續教育基地的,需報市或區、縣(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後,分配其管理帳號。
受委託和備案的繼續教育基地由市或區、縣(市)授牌,不改變其隸屬關係,但受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在“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幹線”實名註冊後,按隸屬或屬地關係,經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學員註冊、學分申報等操作。
第二十條二、三級管理員調整,需在15日之內書面上報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市)及市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組織部、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