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銀川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銀川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銀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副局長、調研員、黨組成員;銀川市金鳳區委常委、副區長(正處級);銀川市西夏區委副書記、區長(2016年1月被免職)。
分管工作
2009年2月26日被任命為銀川市金鳳區副區長,任金鳳區副區長期間工作職責為協助區長分管政府常務、行政監察、政務督查、城市園林、城市管理、城鄉建設、政法綜合、安全生產等工作;
2011年8月1日任西夏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書記,主持西夏區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財政、編制。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1月26日,寧夏紀委監察廳通報會信息,銀川市
西夏區原區長李維國被調查。
強制措施
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
受賄罪被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於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受賄罪執行逮捕。
雙開移司
2016年2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銀川市西夏區委原副書記、原區長李維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維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約談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維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維國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其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6年5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信息,銀川市西夏區委原副書記、原區長李維國涉嫌受賄一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4日依法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1月28日,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李維國立案偵查。經依法偵查查明,李維國在擔任銀川市金鳳區政府副區長、西夏區政府區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
罷免職務
2016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由銀川市選出的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李維國,因嚴重違紀,被銀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罷免了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維國的代表資格終止。
提起公訴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石大檢公訴刑訴(2016)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維國犯受賄罪,於2016年5月26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李維國有遺漏的罪行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為由建議延期審理。2016年10月1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石大檢公訴刑追訴(2016)2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李維國犯高利轉貸罪,追加起訴。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10日,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銀川市西夏區原區長李維國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案。
一審庭審時,李維國認罪。公訴人提供了李維國2016年1月26日寫的一封悔過書。
“我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我對不起組織多年的培養教育,無顏面對身邊的同事,無顏面對妻子兒子,無法在80多歲的老父親身前盡孝,無法參加兒子的婚禮,我名譽掃地,我咎由自取,每每想到這些,我的心在滴血淚在流淌。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理想信念動搖,沒有領會各種精神實質,學習會上說一套會下做一套,成為名副其實的‘兩面人’;
第二拜金主義思想濃重,平時滿腦子想的就是多掙錢,在貪慾驅使下覺得倒房子吃利息不影響,違規不違法,最後一步一步收受他人財物甚至伸手向他人索要財物;
第三是享樂主義抬頭,缺乏自我完善、自我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抗訴人李維國犯受賄罪、高利轉貸罪一案,於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寧0202刑初17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維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0元;被告人李維國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00元(罰金已繳納);二、對被告人李維國受賄違法所得2000000元,高利轉貸違法所得365388.5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維國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2月1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以轉貸謀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他人非法獲得365388.59元,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對上述兩罪其應承擔數罪併罰的刑事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