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國有土地綜合開發經營權管理暫行辦法

《本溪市國有土地綜合開發經營權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06.30由本溪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國有土地綜合開發經營權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和規劃建設用地審批程式,把房地產開發企業推向市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綜合開發經營權管理”,是指對列入市政府土地供應和出讓計畫,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管理地域內的城鎮國有土地綜合開發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開發權)的出讓及其管理。
第三條 凡持有房地產開發經營執照,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國有、集體、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符合資質等級的,均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開發權。
第四條 土地開發權的出讓,遵照放開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為申請建設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房屋(包括商品房,商業、旅遊業、服務業用房,對外銷售的寫字樓和涉外商品房屋等)提供用地的,均實行招標或拍賣出讓土地開發權。其中,提供地理區位優越、城市基礎設施齊備地段的土地,應實行公開拍賣出讓;提供改造難度大、地理區位差和實行政府補貼的危房區、棚戶區的土地,可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
第六條 凡在通過參與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宗地或地域內建設的商品房,其銷售價格一律放開。
第七條 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土地開發權出讓和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一)按城市規劃的實施要求和市場供求狀況,編制年度土地供應和出讓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組織土地開發權招標、拍賣前期工作;
(三)制定招標、拍賣檔案和實施方案;
(四)審查投標者資格,確定招標對象;
(五)組織招標、拍賣活動;
(六)確認中標單位,頒發中標通知書;
(七)簽訂土地開發契約;
(八)依法簽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九)依法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並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土地開發權招標、拍賣,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拍賣
第九條 土地綜合開發宗地或地域的確定,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根據市政府年度土地供應和出讓計畫的要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布局、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和規劃設計條件等,結合級差效益、地理區位和供求狀況等因素,分別落實招標或拍賣的宗地或地域。
第十條 實行土地開發權招標、拍賣的宗地或地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和前期工作材料。
(二)具有經核定的動遷率和確認的安置補償標準。
(三)具有基本落實的供水、供電、供暖、供氣、排水等配套市政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 土地開發權招標、拍賣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以下稱招標或拍賣單位)編制招標或拍賣檔案(確定標底)。發布招標或拍賣廣告。
(二)投標或競拍單位向招標或拍賣單位領取通知書和招標檔案。
(三)投標或競拍單位按要求報送投標或競拍申請書。
(四)招標或拍賣單位對投標或競拍單位進行資格和資信審查。
(五)招標或拍賣單位組織投標或競拍單位踏勘用地現場,解答招標檔案中的有關問題。
(六)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競拍單位測算競拍報價。
(七)投標單位按招標通知中規定的時限送達投標書;競拍單位按規定時限參加拍賣活動。
(八)招標單位當眾開標,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取得土地開發權的中標單位或競拍單位與招標或拍賣單位簽訂《土地開發契約》,並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十)《土地開發契約》簽訂後,應按規定時限向招標單位交納土地出讓金,同時簽訂《土地出讓契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標底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開發權底價: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開發綜合效益金。
(二)土地開發權底價的確定因素:
1、征地、動遷安置補償費;
2、“七通一平”綜合配套工程費;
3、綜合開發前期工作費、規劃設計費、管理費、合法利潤、銀行貸款利息;
4、公共建築配套費;
5、按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費;
6、房屋造價等。
(三)土地開發要求:
1、開發周期;
2、住戶回遷時間;
3、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標底的編制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每一招標項目只能編定一個標底,根據土地區位差異,標底可在一定幅度內浮動。
(二)編制標底必須根據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為依據,並按國家和省、市政府頒布的現行定額標準,土地出讓金基準價及現場條件、政府規定的各種稅費等綜合測定。
(三)核定動遷率及回遷安置補償標準,必須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投標、競拍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或競拍的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限報送申請書,並附企業狀況說明書。企業狀況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開戶銀行和賬號;
(二)企業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
(三)營業執照、開發資格證書及資信證明的複印件;
(四)企業經濟能力及經營狀況。
第十五條 投標企業報送投標書應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開發權底價報價材料;
(二)土地綜合開發說明及有關圖紙;
(三)實現土地綜合開發效益總額和價格組成分析;
(四)開發周期和措施,工程組織及形象進度安排;
(五)工程質量及環境質量的保證措施。
第十六條 投標書要加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鑑,密封后遞送招標單位。
第十七條 拍賣土地開發權時,從測算的底價起,由競拍單位逐檔叫價,價高者得。競得者應當場交付價款,當場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任。
第四章 評標、定標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根據宗地或地域開發難度、規模和投標單位組成等,分別確定開標時間。
第十九條 開標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及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遞送的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同時喪失投標資格。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未加蓋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鑑;
(三)投標書送達日期已超過規定的開標時間。
第二十一條 確定中標單位的主要依據是價格合理、工期短、質量保證措施充足、資金雄厚、社會信譽高。
第二十二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中標單位最遲於十五日內,交納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開發契約》,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延期或藉故拒絕簽訂契約的中標或招標單位,要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土地開發地域內的動遷和安置工作,由中標單位負責。招標單位向投標單位提供動遷摸底材料時,動遷戶數可在摸底基數的基礎上上浮3%至5%。
土地開發後實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動遷、安置和回遷等全部工作,仍由原中標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土地開發契約》簽訂後,中標單位單方中止的,需向招標單位賠償工程總造價5%至10%的經濟損失。
從《土地開發契約》簽訂之日起,除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六個月內尚未開工的,招標單位有權終止契約,另行招標、議標,原中標單位應賠償土地開發權底價總額10%至20%的經濟損失。
《土地開發契約》簽訂並開工後,中標單位無力承擔開發任務的,招標單位可收回土地開發權,並索取土地開發權底價總額10%至20%的經濟損失,另行招標、議標。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在土地開發權招標、拍賣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公平競爭,如發現行賄受賄、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等,經查實,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投標單位取消投標資格一年。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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