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 為提高全市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及廣大市民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規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省教育廳、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遼教發〔2005〕1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語言文字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9-11-5
加強綜合管理,全面普及國語,規範社會用字管理,

加強綜合管理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兼任語委會主任,下設語委會辦公室,要有固定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及必要的辦公經費。要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部門議事日程,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城市管理工作中。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語言文字規範化監督檢查責任,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規範及標準,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貫徹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認真組織實施。要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大力宣傳和推廣國語,精心組織每年的“推普宣傳周”活動,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規範化環境。
要實行國語等級管理。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定期組織所屬工作人員接受國語水平測試;要有計畫地對專(兼)職語言文字工作幹部進行培訓,對相關行業人員開展國語和文字套用水平培訓,嚴格管理,注重質量。

全面普及國語

要將國語作為黨政機關和公共服務行業主要工作用語;電台、電視台要將普及國語納入行業管理內容,明確要求,健全制度,認真落實;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要將普及國語納入教育教學體系,使其成為校園語言,將其作為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內容之一。國家公務員、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教師及公共服務業特定崗位人員國語水平要達到規定等級,並作為今後考錄相關工作人員的一項條件。

規範社會用字管理

嚴格規範機關用字,名稱牌、公文、印章、標誌牌、指示牌、電子螢幕、印刷體的標語等用字要符合國家標準;規範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一切用字,教師板書、批改作業、書寫評語用字要符合要求,使學生能認識並正確書寫所學規範漢字。
各出版單位編輯、記者、校對及微機錄用人員,影視編輯、中文字幕機操作人員,名稱牌、招牌、廣告製作從業人員要具有正確運用規範漢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證上崗,保證各種出版物、字幕、公共服務行業及公共設施用字規範,漢語拼音、外文書寫正確。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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