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保護

未成年人家庭保護是指我國新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指家庭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應依法履行對其監護的權利和義務,防止其身心受到侵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家庭保護”中,明確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包括:(1)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2)應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3)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其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他們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4)不得允許或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5)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可依法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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