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指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遵循的法定原則、次序和方式。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一種。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刑事被告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的案件。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不同於成年人,因此應規定不同於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訴訟程式。《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第10條);“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111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