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指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遵循的法定原則、次序和方式。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一種。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刑事被告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的案件。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不同於成年人,因此應規定不同於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訴訟程式。《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第10條);“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111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除遵循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外,還應當遵循特殊原則:(1)教育、感化、挽救原則;(2)分案處理原則;(3)法庭審理不公開原則;(4)迅速簡易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應當特別注意查明未成年人的年齡。傳喚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通過其父母、監護人或託管人進行。訊問時可選擇被告人熟悉的場所,使用其熟悉的語言和恰當的方式。對於未成年的已決犯,應當與成年犯人分管分押。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應當採取適合其特點的措施和方法,以便收到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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