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地方政府部門,為地方建設做出巨大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地點:木蘭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木蘭縣環境保護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供熱管理的工作職責劃入木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加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產住宅、城市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城市排水排污、城市供熱管理的職責。
(三)將原科技信息產業局的防震減災職能調整到木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防震減災、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市政公用事業工作及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城鄉建設、規劃、防震減災、環境保護、建築業、房地產業方面的政府規章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鄉建設工作
1、負責制訂城鄉建設、防震減災、環境保護、房地產業、公用事業等方面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工作的政策和建議;負責城鄉建設情況的綜合統計分析;制定產業發展政策,進行行業管理。
2、負責城鄉規劃統籌管理。統籌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計畫。組織和協調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報批;負責組織安排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年度計畫及制訂城建重點工程年度計畫。
3、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市政道橋、城市園林、公共運輸、排水排污、供熱、供氣、水資源、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路燈、人民防空、建築防震等多部門綜合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協調;協調、監督市政公用行業重點工程及公用設施建設;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的專業市場管理和特許經營管理;監督和協調城市排水排污、供熱、燃氣服務管理,規範市場管理行為。
4、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建重點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及建管交接;組織城市重大基礎設施綜合性毀壞事故的搶險。
5、負責城鄉統籌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並編制、實施村鎮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範和制訂相關政策;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莊環境整治的統籌協調;指導城鎮化建設和村莊基礎設施及人居環境建設。
6、負責城市管網建設綜合管理。組織編制城市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規劃,編制城市管網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網建設施工許可管理。
7、負責制定房地產業和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戰略布局和產業政策;負責住宅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信用管理;協調居住區設施配套建設,負責住宅產業化推進工作。
8、負責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勘察設計、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市政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招投標、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建設契約、工程造價、質量監督、安全監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9、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契約、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地圖出版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10、負責城市建設科技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築業新技術、新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建設節能減排的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城鄉重大建設節能減排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指導牆體材料改革及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推廣套用工作;監督建材產品和使用的質量。
11、堅持做到地震監測工作和地震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及地震應急處理,全面做好行政執法和防震減災工作。
12、負責城鄉建設各項信息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13、承擔縣農村泥草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
1、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功能區規劃;組織建立健全縣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2、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環境安全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3、承擔落實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鄉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4、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5、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和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和牽頭組織協調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多樣性保護工作。
6、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7、負責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重大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和標準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8、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環保各級各類考核目標;負責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環保目標籤定和考核工作。
(四)負責城市管理工作
1、負責制定城市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冰雪藝術等行業管理規劃、產業政策、工作(作業)標準和管理規範;負責從事相應行業設施維護或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核工作。負責組織、監督和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和資金使用工作。
2、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監督考評;組織實施環境綜合整治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區域環境建設和改造工作。
3、負責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全縣城市道路、橋樑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擴維修養護工程的管理;負責全縣道路停車場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車場的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檢查井管護、橋下空間的管理及全縣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改造工作。
4、負責占用、挖掘綠地和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樹木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指導城市公共綠地、居住綠地和道路綠化帶、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園林綠化的苗木生產、工程施工、園林設施景點維護和綠化撫育管理工作。
5、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施工和設施維護;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街路清掃保潔、環衛作業、清冰雪、公廁管理、垃圾及固體廢棄物的收運、處理;負責全縣戶外牌匾、廣告、標語、條幅設定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戶外牌匾、廣告、標語、條幅、街路、廣場重要景觀及燈飾亮化工程、建築立面、公共設施、工程現場、牌匾廣告等容貌管理。
6、負責組織冰燈和雪雕設計、製作、展出、開發工作的審查評定與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7、負責受理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風景名勝、冰雪藝術等行業行政複議應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的工作。
8、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工作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職稱評定;指導城市管理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9、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信息化、技術引進工作;組織科技成果技術鑑定、套用推廣和科技檔案管理。
10、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鄉鎮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義務勞動工作;指導各鄉鎮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市容環境、風景名勝、冰雪藝術等行業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1、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負責行使建築管理方面建築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負責行使房產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場、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負責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負責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行為,在居民居住區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露天經營性停車場、空車配貨點、加工場點,未採取防治措施或者採取防治措施後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行為,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和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8、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採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攬顧客產生噪聲行為,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或者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行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10、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1、負責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2、負責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公路上及平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標誌和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3、在所行使行政處罰權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權、檢測權、行政強制權。
14、負責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投訴和舉報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執法力量開展重大執法活動;負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複議應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的風紀糾察;負責本系統經費、裝備的統一管理。
(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信訪信息、新聞宣傳、秘書事務等機關日常政務和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組織草擬建設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發展規劃、綜合性檔案;負責本部門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
2、人防辦公室
貫徹《人民防空法》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和人民防空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鎮建設相結合的原則;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及各項業務建設與管理;負責戰時發放防空襲警報和組織實施燈火管制,組織指揮人民防空疏散、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它保障工作;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監督檢查和指導城市建設、基本建設及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情況;組織防空隊伍建設和訓練,組織人民防空演習。
3、人事勞資股
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工作及大學生、復員退伍軍人的分配、安置工作;負責各類技術職稱、技術人員的註冊管理及行業內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審查及上報,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和離退休幹部、工人的管理。
4、財務審計股
執行上級財務部門各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全系統的財務、資產內審工作。
5、綜合業務股
負責城市和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建設,房地產業、建築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和勘察設計、建材產品、燃氣等業務綜合、指導與依法管理。
6、地震辦
負責全縣八個鄉鎮的巨觀觀測工作,對全縣動物群體及大口井水位異常進行核實,並向省、市主管部門報告;負責制定全縣防震減災應急方案;負責全縣建築物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地址:中心路建設局辦公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