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木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糧食局;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將原縣人事局的紡織工程類中工藝美術專業職稱評定職責劃給縣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將原縣人事局的組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相關職責劃給縣財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木蘭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糧食局;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將原縣人事局的紡織工程類中工藝美術專業職稱評定職責劃給縣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將原縣人事局的組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相關職責劃給縣財政局。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推動創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技工教育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制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營職及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制定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包括規劃財務、人事、綜合計畫)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屬項目綜合規劃工作。
(二)黨委辦公室
負責黨建、群團、紀律監察、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制度。
(三)法制監察與信訪議案股(包括行政審批、複議)
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課題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承辦縣長熱線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四)就業促進股(包括社區工作指導、農民工工作、企業指導)
制定全縣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就業管理辦法;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及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與監督;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制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和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規劃;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全縣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規劃,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農民工培訓的經費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控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和組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創業培訓計畫、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業能力建設與技術教育、勞動關係)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工作;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指導、協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中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簽轉工作;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指導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巨觀管理和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和表彰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與開發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制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制定工勤人員崗位規範、考核考評標準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技工院校招生、就業、教學、師資隊伍、學籍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備案工作;審核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
(六)人才流動開發股(包括軍官轉業安置、外國專家工作)
制定全縣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監督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備案、審批(地方項目)工作;負責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地方項目及專項資金;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導出國(境)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連級及其以下轉業軍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養老保險股(包括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制定全縣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被征地農民轉入城市戶籍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未就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待遇標準;負責參保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制定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並組織鑑定工作;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負責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流動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預防、調解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制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提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及失業保險有關其他費用使用意見;制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制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制定全縣醫療、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管理與服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制定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劑、管理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相關政策;制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實施辦法。
(九)基金監督股
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調解仲裁管理股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規範;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之間的關係。
(十一)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股(包括考核獎懲培訓)
負責全縣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擬定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錄計畫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公開招聘計畫,上報省市人保部門審批後執行;承擔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機關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工作;綜合管理縣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縣政府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制定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負責機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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