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87年,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仲裁委主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勞動局。2002年4月,在機構改革時改為股級單位。2005年7月成立了木蘭縣勞動爭議仲裁院,與仲裁辦合屬辦公。2011年12月按照省廳和市局的要求,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和縣編委批准,調整組建了木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主任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人社局局長、組織部副部長擔任,委員由縣總工會主席、監察局局長、工信局副局長、財政局局長、商務糧食局黨委書記、縣人社局局長擔任。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幾年來,我們始終堅持“依法、公正、親和、高效”
的工作理念,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本著以人為本 仲裁為民的原則,突出調解手段,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切實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為促進勞動關係的合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2011年共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6件,其中:立案6件,結案6件,其中:調解處理4件,調解率達到66﹪,時限內結案率達到100﹪.
管轄範圍:木蘭縣範圍內的縣直單位(部門)、木蘭縣城區內且在縣相關部門批准、登記或註冊成立的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聘用關係的勞動者、工作人員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處理本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
(四)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
(五)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六)辦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