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加強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第三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第四章 從業資格的管理,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期貨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業從業人員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
(二)期貨經紀公司;
(三)期貨交易廳;
(四)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五)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機構;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業從業人員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稽查等期貨交易所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交易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經紀公司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客戶開發、開戶、執行委託、結算等期貨經紀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出市代表;
(六)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中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分析、諮詢等業務的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公司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期貨經紀公司中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業從業人員。
第五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必須按照本辦法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管理。

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申請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下列人員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可以免於資格考試:
(一)期貨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在期貨或者相關業務管理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規定《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考試大綱並負責組織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條 申請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者高中畢業並從事兩年以上期貨業務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或者4年以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與期貨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最近三年無嚴重違法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申請登記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書複印>;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開具的無嚴重違法記錄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報考條件的,將申請人名單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三條 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考試費用。
第十四條 對通過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中國證監會予以註冊登記,頒發《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策,不得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欺詐客戶和內幕交易的行為;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期貨經紀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自覺避免與客戶的利益衝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五)不得協助或者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六)>從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
(七)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應當提高執業技能,以謹慎注意的態度執行業務,維護客戶的權益,保障市場穩健運行。

第四章 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十七條 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連續3年未從事期貨業務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失效。
第十八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不得聘用無《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者《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失效的人員作為期貨業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業從業人員,應當在聘用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因死亡、辭職、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發生變動,聘用機構應當在變動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所在機構應當在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實行年檢制度。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實施年檢。
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年檢與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辦理年檢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複印>;
(三)從業機構出具的關於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綜合鑑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不予通過年檢,由中國證監會註銷其《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在聘用期貨業從業人員時,應當依法簽訂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同一期貨業從業人員在同一時期只能受聘於一家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暫停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二)撤銷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三)撤銷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並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供虛假或者誤導性材料的,在3年內或者永久性拒絕其從業資格申請;已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撤銷其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年檢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第三十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撤銷其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期貨業從業人員拒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或者檢查的,暫停其期貨業從a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聘用無《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機構聘用無《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備案、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不協助執行中國證監會對其所聘期貨業從業人員的處罰決定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可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期貨業務的人員仍可繼續從事期貨業務,但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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