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自律性管理,促進中國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
  • 國家:中國
  • 類型辦法
  • 關於:貨業協會會員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處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自律性管理,促進中國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籍

第二條 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凡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等機構、以及取得協會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期貨行業工作後應當加入協會。
第三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須向協會提供下列檔案(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期貨經紀公司提交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其他團體會員須提交有關法定資格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四條 申請入會的個人,須向協會提供下列檔案(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國家正式承認的學歷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個人簡歷及從業經歷;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團體會員對申請人的推薦材料;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 協會收到申請者遞交的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述的檔案之日起(以郵戳為準)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發出“會員登記表”,對不符合入會要求的申請單位予以函告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申請者收到“會員登記表”後,在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準)寄回協會,並按照規定繳納會費,否則須重新申請。
第七條 收到申請者遞交的“會員登記表”、入會費後七個工作日內,會長辦公會依據理事會授權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會決定,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發放同意入會的批准檔案及《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證》。對不同意入會的予以書面說明。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
(一)會員喪失會員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對自動退會的團體會員,協會將吊銷其會員證,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自動退會的個人會員,不得在協會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中任職。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會員應規範經營,文明服務,自覺維護行業及協會形象。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教育、引導其遵守國家頒布實施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及協會頒布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行為守則》.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設一名協會“會員代表”,代表本會員單位履行會員職責。“會員代表”須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更換“會員代表”及“協會聯絡員”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應按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業務和財務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應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遇下列情況,須及時函告協會:
(一)變更章程;
(二)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
(三)變更業務範圍或註冊資本;
(四)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
(六)變更法定住所;
(七)個人會員的工作崗位變動情況;
(八)會員和本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糾紛可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四章 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會員,經告誡仍不改正,協會可依授權及章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以下處分:
(一)批評;
(二)協會內通報批評;
(三)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並公告。
第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會員,協會應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會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部門處罰時,協會予以備案。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資料庫,將受協會處分的會員名單集中存檔,並提供社會公開查詢。
第二十條 會員對處分不服,可向協會申請要求複議,也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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