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 通過:2012年5月22日
- 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屬於:第18次主席辦公會
辦法背景,發布原因,政策法規,修改的決定,
辦法背景
業務資格申請門檻高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年前5月1起施行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相比,門檻高出了許多。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規定,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期貨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為: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一家期貨至少需配備1名3年以上取得從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和不少於5名具有2年以上取得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
九成公司未達門檻
長期以來,期貨公司的盈利模式都比較單一,基本上都是以收取手續費為主要利潤來源。為了改變期貨行業從傳統的單一的經營模式向高端服務以及增值服務領域邁進,管理層早就把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以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列為期貨業三大創新業務。而年前《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的實施,已讓數十家期貨公司取得投資諮詢資格。而即將開閘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又有哪些公司有望品嘗“頭啖湯”呢?由於期貨公司資產業務資格的門檻較高,有90%的期貨公司都與此次資產業務試點無緣。
根據證監會確定的2011年各期貨公司分類內容顯示,在全國163家期貨公司中,其監管評級不低於B類BB級的期貨公司僅為49家,其中3A級的3家,A級的17家,其後的BBB級有14家,BB級的有15家,可見大多數公司與此次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無緣。由於“試點辦法”規定,申請資產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其淨資本不低於5億元。而中國期貨業協會公布的期貨公司財務信息顯示,截止2011年底,不低於B類BB級的49家期貨公司中,淨資本超過5億元的期貨公司只有17家,其中A類公司中,廣發期貨、中國國際期貨、海通期貨(微博)、浙江永安期貨、江蘇弘業期貨這五家期貨公司的淨資產超過10億元,在A類公司中,中證期貨、申銀萬國(微博)期貨、南華期貨、華泰長城期貨、銀河期貨、浙商期貨、魯證期貨、國泰君安期貨(微博)、新湖期貨以及中糧期貨共10家期貨公司的淨資產在5億元—10億元之間。另外,在B類而且不低於B類BB級的期貨公司中,金瑞期貨和上海東證期貨在2011年底的淨資產也不低於5億元。
儘管各項數據顯示,四川本地的期貨公司如今還無申請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但四川的投資者仍有機會“足不出戶”就可以委託期貨公司對自己的資產進行投資。因為如今包括廣發期貨、中國國際期貨、申銀萬國期貨、南華期貨、華泰長城期貨、中糧期貨這些具有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在成都均已設有營業部。
創新業務短期難火
2011年證監會推出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作為期貨三大業務創新之一,就被各大期貨公司一致看好。雖然該項業務推出已經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了,但從市場表現來看,並沒有成為期貨公司真正的盈利點,僅小部分期貨的該項收入實現盈利,而且只占總利潤的1%左右,其餘大部分尚未實現盈利。其原因主要是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更多是服務經紀業務,由於對很多客戶來說,已經習慣擁有免費諮詢業務,一下轉為收費模式,客戶肯定會不願意,甚至有可能造成客戶流失。即將開閘資產管理業務雖然較投資諮詢業務更具有創新性,但無論是對期貨來說,還是對客戶來說,其參與的門檻均比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要高很多,這顯然不利於此項業務的推廣和普及。另外,資產管理業務開閘後,各期貨公司為了爭搶客戶,不排除市場再次出現像股指期貨那樣,隨著佣金戰愈演愈烈,期貨公司的盈利能力迅速惡化。
發布原因
至今,我國期貨市場發展迅速,規模不斷壯大。但是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機構投資者較少,市場深度不夠,流動性不穩定。開展資管業務試點,首先,有利於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改善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提高期貨市場定價效率,促進期貨市場功能不斷發揮;其次,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在衍生品市場領域的專業特長和比較優勢,提供以期貨對沖和套利為主的資產管理服務,滿足投資者的多元化投資需求;最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期貨公司中介服務能力,借鑑國際成熟市場發展的一般經驗,引導期貨公司為實體經濟和各類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81號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7月31日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範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契約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契約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範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衝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衝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檔案;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衝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範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係或者親屬關係。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契約,按照契約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契約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應當遵守契約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範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契約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契約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契約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契約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註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淨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淨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契約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佣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淨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淨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契約、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投資範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佣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七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七、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登記備案,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範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衝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四十五條中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修改為“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中的“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修改為“停止其資產管理業務”,“《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修改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七部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