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正義理念在民法的具體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礎上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基本介紹

淵源,內涵,地位,適用,套用,

淵源

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現了“誠信”一詞。《商君書·靳書》把誠信與禮樂、詩書、修善、孝弟、貞廉、仁義、非兵、羞戰並稱為“六虱”。而誠信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亦為通說。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的兩個方面——誠信要求和衡平權,都已萌發於羅馬法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中。誠信契約與嚴正契約相對,對嚴正契約發生的糾紛按嚴正訴訟處理,對誠信契約發生的糾紛按誠信訴訟來處理。“在嚴法訴訟(註:即嚴正訴訟)中審查的問題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負有責任;而在誠信訴訟中則增加三個詞,審判員的任務是根據誠信的要求(exfidebona)來審查被告是否負有責任。這意味著,在誠信訴訟中可以向審判員提出任何涉及誠信的請求,而不必採用抗辯等方式。”誠信原則進入到近代民法階段被分裂了,對當事人的誠信要求被保留下來,但法官的衡平權卻被剝奪殆盡。從瑞士民法典的制定至今的時期是誠信原則所經歷的現代民法時期。在這一時期,誠信原則恢復為誠信要求和衡平權的統一。
誠實信用

內涵

關於誠信原則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四種學說:
1、一般條款說。該說認為誠信原則乃外延不確定的但具有強制力的一般條款。其作為一般條款來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來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填補法律空白。
2、雙重功能說。其認為,究其本質,誠實信用原則,由於將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合為一體,兼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誠信原則具有法律調整和道德調整的雙重功能。
3、利益平衡說。徐國棟先生認為,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當以善意心理狀態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在進行民事活動,履行民事義務時,既要維繫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還要維繫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即誠信原則謀求的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而這三方利益平衡的實現,有賴於人們以誠實之心理善意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通過法官之公正的創造性的司法來最終加以維護。
4、語義說。其認為誠信原則是對民事活動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
亦有人認為還有“衡平說”一說。

地位

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價值追求和社會正義;該原則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則,甚至被認為是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唯一原則;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彈性,通過誠實信用原則,法官獲得較多的自由裁量權

適用

誠實信用的適用範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於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解釋,而且最終擴及於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性質亦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範,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定。誠實信用的實質,是將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具體規定優先適用;類推適用與漏洞補充方法優先適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判例。
誠實信用-實信用原則在審判中的套用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不欺、恪守信用,並在獲取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規則”,既是一條守法原則,也是一條司法原則。誠信原則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著作用: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其次,誠信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
誠信原則在司法審判中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避免具體規則可能導正的不公正裁決。在適用現行法律中的具體規定將導致明顯不公正裁決時,若適用誠信原則能導正判決結果,此時法官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不適用具體規定。這是誠信原則在結果論的要求,若判決結果依照現有的一般具體規定明顯會導正不公正的裁決,可依照此原則排除具體規則的適用。此時誠信原則基於內涵和道德基礎的不同與諸如公平原則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則相區別。
第二,對契約進行解釋,填補契約漏洞。對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地方,法官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使契約在維繫當事人權益平衡的基礎上履行。此外,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在契約出現漏洞無法體現契約各方之意思時,可以由法官解釋契約,填補漏洞,此時法官的依據不僅是契約各方的意思自治,還有獨立於契約各方意思的誠信要求,這就授予了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對法律進行解釋,填補法律漏洞。法律在制定過程中,不可能對現實生活中錯綜複雜的一切事物,對適用法律的各種具體條件作出萬無一失、詳盡無遺的規定,因此,套用法律處理案件的過程就是一個對法律規範進行解釋的過程。法官可以從誠信原則的精神出發對現行的民事規範進行解釋,通過這種解釋來精確確定各種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內涵及外延,以使有關當事人履行義務、行使權利更加符合這個原則的要求。

套用

誠信原則在司法領域中的套用向來是學界研究的重點之一。學界一般認為,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意味著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台灣學者蔡章麟認為誠信原則是未形成的法規,它是白紙規定,換言之,是給法官的白紙委任狀。梁慧星先生亦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將道德規則法律規則融合為一體,因而同時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獲得更大的彈性,法官因而享有較大的公平裁量權,能夠排除當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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