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

《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是由上海高院於2022年發布。

包含10起典型案例,涉及采砂、漁業、新能源等各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
  • 發布單位:上海高院
發布歷程,典型案例,

發布歷程

2022年,上海高院發布《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實環境替代修復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要旨】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貫徹預防性、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磋商程式,在明確環境修復賠償費用的基礎上,通過責令被告落實整改、環境監管部門履職監督、地區財政部門專項列支和法院依職權審查訴請實現程度相結合的多元共治,確保環境損害賠償與污染源頭治理形成雙效閉環。
【基本案情】
振華重工長興分公司是振華重工集團公司最大的生產基地,位於上海市崇明區長興島,占地約5000畝,主要從事各類港口機械和鋼結構生產。因室外油漆造成大氣污染,被廠區周邊民眾舉報投訴,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局亦對其作出數次行政處罰。經生態部南京環科所鑑定,涉案超標排放揮發性有機物(VOCs)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為3589.194761萬元,扣除可以抵扣的金額1991.65萬元後,應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資金1597.544761萬元(替代性修復費用)。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據此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因室外油漆造成大氣污染的替代性修復費用、在上海市市級以上媒體刊登聲明進行賠禮道歉、承擔律師費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組織崇明區生態環境局與兩被告就環境損害賠償開展多輪磋商。最終,原、被告和崇明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振華重工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替代性修復費用使用協定》,約定兩被告根據鑑定評估結論支付替代性修復費用,崇明區生態環境局收到後通過政府非稅收入系統繳入崇明區財政局國庫存款戶。在後續3年內,根據崇明區生態環境局的申請,由區財政局安排等額的生態環境修復支出,用於崇明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和崇明區申報的低碳示範創建項目。針對涉案大氣污染源頭治理問題,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依法履職,加強環境監管,督促被告進行環保整改,經現場核查,被告已完成環保整改。原告遂以其全部訴訟請求實現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為上海市首例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打造了“公益訴訟磋商協定+財政賬戶專款專用+專業化環保監督+社會化治理”的生態環境修復示範模板。一是多元共治形成合力,推動環保整改和資金賠付。一方面,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督促被告積極進行環保整改,新建塗裝車間,改進處理工藝,推廣使用新型環保塗料,滿足環境監管整改要求。另一方面,引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特有的磋商程式,促成各方達成《替代性修復費用使用協定》。二是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現大氣環境替代性修復。針對油漆造成大氣污染無法修復的實際,明確由被告支付替代性修復費用,區生態環境局專門用於崇明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和崇明區申報的低碳示範創建項目。三是依法開展實質審查,明確原告行使撤訴權的條件。本案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審查了環境監管部門依法履職的具體內容,核實了被告的環保整改與資金賠付情況,確定賠付資金已進入財政賬戶專款專用後,依法作出準予原告撤訴裁定,體現了司法在涉及公共利益問題上的責任與擔當。
案例二
支持長江行政執法,依法嚴懲非法采砂
——陶某訴上海市寶山區水務局、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案例要旨】
共同非法采砂的認定應綜合考量主客觀要件,在已有證據證明運砂船系與未取得許可的采砂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采砂的情況下,應由運砂船對其不具有共同違法的主觀故意承擔舉證責任。長江流域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已廣為人知,運砂船在不核實對方是否取得許可的情況下聯繫采砂船為其打砂,主觀上對於共同實施非法采砂存在放任的故意。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下午,寶山水務局行政執法大隊前往寶山南錨地附近水域對“華青6766”運砂船進行登檢,原告陶某及船長陶某某在詢問筆錄中均稱2021年3月13日21點30分左右,在吳淞口10號錨地北側水域有一艘無名采砂船為其打砂。上海市水務局河長制工作處出具情況說明證實,該時間段內上海市未批出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也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內的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2021年6月4日,寶山水務局對原告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原告組織運砂船實施違法采砂行為,依據《長江保護法》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並沒收江砂及運砂船舶。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寶山區政府於同年8月10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處罰決定。原告陶某訴稱,購買砂石系臨時起意,且並不知道該砂石系他人非法開採所得。即使原告系明知非法采砂而購買,也系違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采砂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應當依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采砂條例》)規定作出處罰。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裝運行為客觀上已符合《采砂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指的與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的構成要件。《采砂條例》及《采砂條例實施辦法》實施至今已近二十年,長江流域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和許可制度已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原告作為涉案運砂船的實際經營人,更應對此有所了解。即便如原告所述,在不了解對方是否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即聯繫采砂船為其現場采砂,主觀上對於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亦存在放任的故意。當《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和《采砂條例》第十八條均對長江流域非法采砂行為作出處罰規定時,按照上位法效力優於下位法原則,應當適用《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遂判決駁回原告陶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長江保護法》頒布實施後,全國首例涉長江大保護非法采砂海事行政處罰案件。《長江保護法》作為我國首部流域專門法律,為嚴厲懲治長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為,大幅提高了罰款金額,其中一律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的處罰規定更是對運砂船舶經營人的精準打擊。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從嚴格保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立法目的與最高準則出發,在涉長江保護共同非法采砂的認定方面適用推定過錯原則,由運砂船對其不具有共同違法的主觀故意承擔舉證責任。在法律適用方面優先適用《長江保護法》,讓《長江保護法》這一劑針砭時弊的對症猛藥真正發揮療效。同時,本案的判決結果也有力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對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與整治。
案例三
跨省磋商+司法確認探索生態環境共保聯治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與胡某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定司法確認案
【案例要旨】
本案作為跨行政區生態磋商、司法確認的成功案例,檢察機關和侵權人通過平等磋商高效靈活地制定了科學可行的賠償協定,並經司法確認確保協定內容的合法性及科學性,在探索長三角一體化生態保護信息互通、機制聯動方面積累了寶貴經驗,有助於探索全國區域協調發展新路徑,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共同建設綠色美麗長三角、打造美麗中國建設先行示範區。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9月5日,經魏某某與胡某某事先聯繫,魏某某、劉某某駕駛的“三無”采砂船與胡某某駕駛的“聯順1078”貨運船在長江B7水域會合後非法采砂2次,盜採江砂1414.38噸。本案中,侵權人非法采砂行為位於崇明島西南側,毗鄰水源生態涵養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紅線及長江刀鱭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該環境侵權行為不僅打破了河道泥沙輸送能力之間的平衡,造成河床橫向次生流和平面流場調整,還造成破壞浮游生物、底棲生物生存環境毀滅性破壞,同時可能導致河流水質下降、水體降解能力下降,嚴重損害長江生態功能。胡某某因此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承擔刑事責任。經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鑑定,涉案非法盜採砂石導致的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費用總計13575元。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與侵權人胡某某等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於2022年1月25日向崇明區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賠償協定效力。
【裁判結果】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侵權人胡某某的非法采砂行為破壞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經崇明檢察院與胡某某等磋商,確定由胡某某以貨幣形式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損害評估費用總計21000元;同時,胡某某承諾今後將遵紀守法,不再實施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行為。該協定內容能夠達到生態環境修複目的,也起到了環境生態保護的教育、宣傳效果。協定依法公示期滿後,崇明法院於2022年4月18日裁定確認上述磋商協定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長三角跨行政區域探索生態環境共保聯治機制的典型案例。由於自然資源的流動性,破壞生態的環境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涉及多行政區域,需要跨行政區域聯動執法司法才能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實現生態保護目標。本案中,侵權人胡某某因非法采砂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責任後,崇明檢察院參照刑事案件鑑定報告及其他證據材料科學合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範圍,並通過與侵權人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崇明法院收到賠償協定司法確認申請後,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從磋商程式合法性、賠償協定專業性、科學性及可操作性、公共利益保護充分性等方面,對磋商協定內容進行全面審查,最終確認磋商協定合法有效。
案例四
嚴格實施長江禁漁,保護長江漁業資源
——李某某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要旨】
明知長江流域禁漁區,為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滅絕式工具進行非法捕撈,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對水產資源的繁殖生長和自然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注重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效能,修復天然漁業損失,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構築全方位司法保護屏障。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駕船至位於長江口禁捕管理區內的長江上海段東旺沙水域,布設20頂底扒網捕撈水產品,漁獲物次日出售獲利13000餘元。2021年1月30日15時許,六名被告人再次駕船至前述水域捕撈,被江蘇省啟東市漁政監督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底扒網19頂及漁獲物總計223.5公斤,價值21993元。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評估及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總隊認定,涉案漁具為多錨單片張網(俗名底扒網),最小網目尺寸28mm,系長江幹流和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禁止使用的小於最小網目的網具。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認為李某某等6人的行為破壞了國家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在長江禁漁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且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6名被告人在長江禁漁區內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改變了涉案水域原有的生物群落結構,破壞水生生態系統,既對長江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長發育受阻、繁殖終止、棲息地破壞等間接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其他5名被告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6名被告人共同連帶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費用209958元,共同連帶承擔鑑定費4000元;6名被告人就非法捕撈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公安部“長江禁漁2021”行動第一批督辦案件之一,也是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的首例適用《民法典》的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民法典》將綠色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侵權責任編設立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綠色專章,納入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明確了賠償規則,詳細列明了生態環境損害可能引發的一系列損失和費用,回應了公益保護的要求。本案中6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撈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後,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6名被告人共同連帶承擔生態損害責任,在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行為的同時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構築全方位司法保護屏障,向社會公眾傳遞了《民法典》綠色條款精神。
案例五
準確認定碰撞事故損失保障長江隧道安全運營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訴滄州渤海新區嘉良海運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
上海長江隧道系改善上海市交通系統結構和布局、加速長三角地區經濟一體化、帶動長江流域乃至全國經濟發展的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事故造成的經濟影響、社會影響重大。本案圍繞責任主體、責任比例、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範圍等爭議焦點辯法析理、定分止爭,依法合理認定事故對上海長江隧道造成的損失,為上海長江隧道的正常有序運營提供司法服務保障。
【基本案情】
上海長江隧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繫上海長江隧道的投資、建設、經營人。2017年1月1日,隧橋公司與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七家保險公司簽訂項目保險契約一切險。2017年12月31日,“北侖海26”輪與“興驊1”輪在長江上海段圓圓沙警戒區內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興驊1”輪在外高橋六期碼頭附近水域沖灘,沖灘位置位於過江電纜(包括軍用和民用)和滬崇隧道上方。因“興驊1”輪船尾陷入泥面以下5米,威脅到過江電纜和滬崇隧道的安全。2018年5月8日,《上海長江隧道結構變形監測項目沉船中期監測階段成果報告》建議:隧道結構尚未達到穩定狀態,需進一步監測。在此期間,隧橋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監測費用113萬餘元。七原告依據保險契約按照各自保險份額向隧橋公司合計賠付107萬餘元後,對作為“興驊1”輪責任主體的兩被告提起保險代位求償之訴。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北侖海26”輪與“興驊1”輪兩船間互有過失的碰撞事故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七原告作為隧橋公司的共同保險人依據保險契約約定支付保險賠款,依法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有權在保險代位求償許可權範圍內按照船舶碰撞事故的責任比例向肇事的責任方進行追償。“興驊1”輪沖灘位置位於滬崇隧道上方,相關專家評審意見亦確認事故發生後對隧道結構進行監測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為此,隧橋公司委託專業的監測公司進行監測,產生的監測費用與涉案船舶碰撞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屬於船舶碰撞財產損害賠償範圍。遂判決,被告嘉良公司依據另案已生效判決確定的70%的船舶碰撞責任比例,向七原告支付相應賠償款,被告杜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上海長江隧道的共同保險人提起的保險代位求償之訴。案涉保險標的為屬於上海市重大工程的上海長江隧道,大橋和隧道合計投保金額高達92億元,七原告以共保形式分擔理賠風險,案涉賠付對象為隧道結構形變隱患的持續監測費用,具有一定新穎性。法院審理中通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合理認定損失範圍,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為上海長江隧道的正常有序運營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為安全便捷的長江經濟帶綜合立體交通走廊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案例六
準確理解適用國際公約,服務保障長三角國際航空樞紐建設
——泛亞班拿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訴俄羅斯空橋貨運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
【案例要旨】
199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蒙特婁公約》第35條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權作出了2年的時間限制,但並未明確該等“期間”的性質。為減少公約的適用衝突,應當遵循國際通行的路徑解釋公約的內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作為條約解釋的“黃金規則”,為相關條款的解釋提供了指引。通過約文及上下文解釋,《蒙特婁公約》第35條並未明確“期間”的性質,而是將這一事項作為自治事項交由當事國自行認定。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公約第35條“期間”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4日,原告泛亞班拿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接受案外人博世汽車部件(蘇州)有限公司委託,為其進口的兩批設備提供從法國運往中國的運輸代理服務。同日,原告就上述貨物與被告俄羅斯空橋貨運航空公司簽訂《空運單》,約定涉案貨物的始發站機場為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目的地機場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2018年7月25日,蘇州工業園區海關查驗發現,因航空標籤貼上錯誤,使本應發往上海的止回閥安裝機、貼膜機發至蘇州,而將本應發至蘇州的打螺絲機、雷射刻碼機發至上海,導致申報的貨物品名與實際貨物品名不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故博世公司被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在向博世公司進行賠償後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認為,根據《蒙特婁公約》第35條的規定,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期限為2年,該規定系除斥期間。現該期間已然經過,原告已經喪失了對損害主張賠償的權利。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蒙特婁公約》第35條第1款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達到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同時,該公約第35條第2款亦規定“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故本案關於期間的計算方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並未對航空運輸契約規定相關的除斥期間,故該2年期間不應認定為除斥期間。本案糾紛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相關規定。據此,浦東法院判決被告俄羅斯空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被告不服提出抗訴,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十四五”以來,上海充分發揮長三角地區良好的航運、空運優勢條件,加快建設全球航運和航空核心樞紐。《蒙特婁公約》作為國際航空運輸領域適用最廣泛的國際公約,在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實踐中發揮基礎作用,正確理解和適用《蒙特婁公約》對於服務長江經濟帶和長三角區域國際航空立體交通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本案遵循國際通行的公約解釋路徑,準確認定《蒙特婁公約》第35條“期間”的性質,有力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案的審理結果也為同類案件的司法適用起到了良好的示範效果,為正確適用國際公約處理國際航空領域糾紛積累了實踐經驗。
案例七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法治營商環境
——慈谿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訴上海公牛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
行為人明知他人早已存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或在先註冊並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註冊商標,仍將他人字號或註冊商標登記為企業名稱並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行為人與他人存在關聯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本案情】
慈谿公牛公司成立於1995年,系國內知名電器開關、插座生產企業。經過其及關聯公司長期、廣泛的使用與宣傳,“公牛”字號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及美譽度,多次獲得浙江省知名商號等榮譽。慈谿公牛公司經授權使用的第942664號“”等商標亦具有較高知名度,相關商標曾被商標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上海公牛公司成立於2004年,同樣從事電器插座及排插轉換器等電器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慈谿公牛公司認為,上海公牛公司作為成立在後的同業競爭者,將“公牛”文字登記為企業字號並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其官網內容、圖案等亦與慈谿公牛公司唯一投資人公牛集團官網幾乎一致,具有搭附承載於“公牛”字號和商標上商譽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公牛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總計5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慈谿公牛公司主張權利的“公牛”字號憑藉其長期、持續的推廣、宣傳,早於上海公牛公司註冊成立前便已在相關市場領域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成為了品質優良的商業表彰,搭載有良好商譽,符合“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客觀要求。其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牛”商標亦與字號呼應,進一步強化了“公牛”的核心識別功能。上海公牛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明知上述“公牛”字號及商標存在,仍選取“公牛”作為字號進行登記,向市場提供相近甚至相同的商品品類,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錯誤地認為提供商品的上海公牛公司與慈谿公牛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存在特定聯繫。據此認定上海公牛公司註冊、使用“公牛”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上海公牛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牛”文字,刊載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總計50萬元。一審判決後,上海公牛公司不服,提出抗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三角地區是中國經濟發展最活躍的區域之一,依託良好的區域協同發展政策與營商環境,培養成立了一大批具有競爭力、影響力的企業。如何平等保護區域內企業的合法權益,助力營造合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推動區域協調繁榮發展,成為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的重要課題。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系長三角地區企業,上海公牛公司通過長期攀附慈谿公牛公司“公牛”字號及商標上的良好商譽,客觀上已形成了一定的市場地位。法院認定上海公牛公司登記含有“公牛”文字的企業名稱的行為存在攀附商譽的主觀故意,並結合其在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行為,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有力保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競爭權益,亦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長三角地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司法作為。
案例八
積極防範保理風險保護供應鏈金融安全
——霍爾果斯新駿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訴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契約糾紛案
【案例要旨】
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是保理契約締約前提。當存在虛構應收賬款債權時,應審查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構成共同虛構的合意。若債權人單方虛構應收賬款債權,債務人不承擔保理契約項下責任。保理契約相對方單方虛構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因欺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保理契約,保理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在有追索權的保理契約中,若保理人不行使撤銷權,保理契約仍有效,保理人可主張回購追索權。
【基本案情】
蘇寧易購作為產品供應鏈的核心企業,與其上游供應商智寶公司存在合作關係。2017年10月11日,智寶公司藉此與新駿保理公司簽訂《保理業務契約》,契約約定智寶公司將其向蘇寧易購提供商品而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新駿保理公司。契約簽訂後,新駿保理公司與智寶公司實際發生6筆應收賬款轉讓交易,智寶公司均提供了相應與蘇寧易購簽訂的《大單採購契約》。2017年10月24日,新駿保理公司在支付第一筆轉讓款前由其工作人員至江蘇省南京市蘇寧大道1號蘇寧易購辦公地址辦理相應《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的面簽手續,由自稱蘇寧易購工作人員“陳躍”接待,並在對供應商開放公共會議室中進行商談,最終在相關材料上加蓋了蘇寧易購契約專用章。後新駿保理公司向智寶公司先後支付了6筆應收賬款轉讓保理價金總計4億餘元。蘇寧易購付款期限屆滿未履行付款義務,故新駿保理公司訴至法院。經查,新駿保理公司持有的《大單採購契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上蘇寧易購契約專用章以及“蘇寧易購工作人員陳躍”身份均系偽造。
【裁判結果】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保理是以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為基礎,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真實的應收賬款而產生的基礎契約是保理契約締約的前提。在蘇寧易購契約專用章及“陳躍”身份系偽造的情況下,涉案保理業務的基礎契約並非蘇寧易購的真實意思,故新駿保理公司要求蘇寧易購承擔《保理業務契約》約定的《大單採購契約》項下契約債務,法院不予支持。同時,雖然《保理業務契約》基礎債權不真實,但並不影響《保理業務契約》的效力,新駿保理公司選擇按照《保理業務契約》的約定向智寶公司主張回購責任,該訴請依法應得到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地方保理公司起訴長三角地區供應鏈核心企業蘇寧易購的金融商事糾紛案件。審理中金融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對於供應鏈金融的交易事實進行詳盡審查,以判決的方式確定此類案件的處理規則——即虛假基礎交易無效,所涉企業不承擔保理契約項下基礎交易的付款責任;保理公司向融資企業主張保理契約約定的權利,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該案的處理結果發揮了向地方金融組織提示風險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了長三角供應鏈龍頭企業的財產安全,體現金融司法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同時也為防範化解長三角金融風險提供司法保障。該案一審判決後,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受理的16件不同中小地方金融組織訴蘇寧易購等大型電商平台的類似案件原告均申請撤訴,通過司法實體判決說理髮揮了對類型化訴訟的示範效應,為各方當事人及時調整交易模式,設定合理減損策略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例九
順應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人力資源有序流動
——蔣某等人訴上海福耀客車玻璃有限公司勞動契約糾紛案
【案件要旨】
用人單位因業務需要改變經營方針,轉移部分業務屬於經營自主權的範疇,部分業務轉移不影響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契約的行為時,應當提交證據證實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契約意思表示的,不能認定雙方勞動契約解除。
【基本案情】
蔣某等11人繫上海福耀客車玻璃有限公司的操作工。福耀公司因業務調整,決定將部分包邊業務轉移至其位於蘇州的關聯公司進行生產、經營,同意隨遷的員工至蘇州的關聯公司繼續工作,一部分不同意至蘇州工作且崗位不涉及包邊業務的員工仍在原工作地點、原工作崗位工作,另有一部分不同意至蘇州工作且涉及包邊業務的員工,安排至位於上海的關聯公司工作,既不同意至蘇州也不同意變更工作單位的,根據法律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蔣某等人的崗位不涉及轉移的包邊業務,但認為福耀公司擅自搬遷至蘇州,不給其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其無法繼續上班,故以福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契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福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
【裁判結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11個案件所涉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均非包邊崗位,包邊業務轉移不會影響案件所涉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等勞動權利及義務。福耀公司從未作出解除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還多次向勞動者明確勞動契約關係不變,工資及福利待遇不變,工作崗位不變,並協同相關部門對員工進行說明,蔣某等人僅以公司與包邊業務所涉人員解除勞動契約,認為福耀公司與其也解除勞動契約,缺乏依據。後經法院組織調解,福耀公司同意給予蔣某等人部分補償,了結所有糾紛。上述11個案件最終均以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該案例是長三角一體化、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大背景下,長三角地區企業因調整商業布局而形成人力資源流動的一個縮影。隨著長三角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同一公司不同地理區域的員工流動引發的勞動契約糾紛有所增多。本案用人單位因業務調整及經營需要,將部分業務從上海市嘉定區轉移至江蘇省蘇州市,屬於企業經營自主範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變更或解除勞動契約並予以補償的,司法應予支持。本案勞動者的崗位並非變更的業務範圍,本不受影響,但適逢新冠疫情爆發,其他一部分員工離職,引起勞動者的不安情緒亦屬人之常情。鑒於涉及群體性糾紛,員工工齡較長,出於兼顧企業經營和保障民生、妥善化解矛盾的考慮,法院積極組織調解,分析疫情背景下的用工矛盾以及批量解除勞動契約對企業用工的穩定性產生的影響,用人單位最終同意進行補償。案件的處理緩解了勞動者對立情緒,對構建和諧用工關係,助力企業復工復產,促進勞動力要素有效流動,支持長三角地區產業布局最佳化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案例十
發揮長三角府院聯動助力高新能源企業重生
——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要旨】
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轉重整申請系基於對自身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的判斷,在審查是否受理其破產清算轉重整申請時,法院尊重債務人基於高新能源技術行業領域的商業判斷。在招募投資人過程中,發揮市場競爭優勢,邀請債權人代表、政府職能部門、破產業務及理論專家等組成重整方案遴選委員會,以“專業+競爭”方式遴選最優投資人。
【基本案情】
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6月4日,註冊資本2.5億元,營業期限自2007年6月4日至2057年6月3日。公司主營研發、設計、生產、加工太陽能電池組件;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系統的研發、經營,銷售公司自產產品;以及上述產品的進出口業務。2019年9月23日,公司因陷入經營困難,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根據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該公司資產總計為5.5億餘元,負債總計為6.35億餘元,所有者權益合計-0.84億餘元,資產負債率為115%,已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截至2019年7月,公司在冊員工總計98名,應付職工薪酬合計230萬餘元,另有涉訴涉仲裁案件近70起。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電電氣上海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後該公司以具有市場存續可能性為由提出申請,請求將破產清算程式轉為破產重整程式。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電電氣上海公司雖陷入資不抵債困境,但屬於高新技術企業,擁有先進的清潔能源研發、生產等條件,並於2015年獲得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以及“上海市專利試點企業”,其名下工業用地及廠房屬於一類工業用地,位於國家級開發區,系G60松江科創走廊西部片區的核心位置,產業線地理位置優越。無論從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綠色能源的角度,還是從挽救具備市場存續價值的企業、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均具有顯著價值。重整過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響,第一輪投資人招募未獲成功。疫情緩解後,法院指導管理人開展第二輪投資人招募,並與審理關聯企業破產重整的長三角地區其他法院積極溝通,協助外地投資人充分了解企業的市場存續價值。期間,除第一輪招募投資人願意繼續參與外,另有江蘇中新能電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參與重整。該司系由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總公司實際經營與管理。經管理人審核,兩家公司均符合報名要求。在市三中院指導下,管理人邀請債權人代表、政府職能部門、破產業務及理論專家等組成重整方案遴選委員會。中新能公司以相對優勢中選。最終中電電氣上海公司於2021年4月8日完成股東變更,重整計畫順利執行完畢,綠色高新能源企業獲得市場新生。
【典型意義】
破產審判事關法治化營商環境大局,在涉及長三角關聯企業的破產審理中,更應切實回應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司法需求,最佳化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在重整價值判斷、投資人招募、最優投資人遴選以及重整計畫執行等關鍵環節,注重發揮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府院聯動優勢,促進重整投資人的市場化競爭。根據中新能公司提交的重整方案,中電電氣上海公司產能恢復後,一方面推進中電電氣上海公司總部經濟發展,同時藉助G60科創走廊“引擎”角色,帶動揚中市三十強企業大城市視窗經濟,為揚中市規模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平台。中電電氣上海公司的重整成功,對於其外地關聯企業的重整而言,也起到了提振信心的作用,是長三角法院提升辦理破產質效,發揮重整程式價值,助力高新能源企業市場新生的成功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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