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我國稱之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20世紀90年代初才誕生一種新型企業形態。

有限責任合夥最初起源於採取合夥形式執業的專業人士限制自身法律責任的現實需求,其鮮明的特徵是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引進了有限責任制度,甚至賦予了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以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劉新民著
導師
崔勤之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企業法 合夥企業 權利與義務
館藏號
D912.29
館藏目錄
2010\D912.29\29

內容簡介

這種立法規定改變了普通合夥企業的內外部關係模式,對此,國內外的系統研究尚付闕如。本文力圖以所能掌握的資料,填補此項研究空白,對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進行較為全面的考察和較為深入的解讀。由於英美兩國有限責任合夥法律的示範效應,本論文就以此為重點研究對象,兼以討論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本論文除了緒論與結論外,正文部分共分四章,分別論述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及其立法的歷史,它的法律地位,企業內部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配置,及外部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一般而言,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是法學研究的基礎。但是,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法律規定,無論在我國,還是在號稱法條繁密的英美等國,該法的條款也甚為簡陋不堪。故而筆者另尋他途,以討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歷史沿革開篇展開研究。在對其充滿爭議的歷史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明辨其概念並總結其特徵,進而客觀地評析其合理性。 眾所周知,是否賦予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以獨立的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對企業內部的架構和企業的對外交往,影響均為至巨。為此,論文第二章討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問題。首先分析企業作為民事主體的法理問題。其次對比分析英美兩國立法對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律地位的規定,再次論述我國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民事主體地位的定位。 合伙人之間互為代理關係是普通合夥企業內部關係的突出特點,決定了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架構。然而,由於引進了有限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平等的經濟權利與管理決策權利發生了傾斜,相互之間的信義義務和善意與公平交易義務弱化了。故設第三章分別詳細論述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之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 由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被賦予了民事主體資格,合伙人的責任獲得了程度不一的免除,從而使得與外部第三人的利益保護產生了更大的衝突,如何協調合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成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能否良好運作,是否為社會所認可接受的關鍵所在。故設第四章討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問題。第一節分析合夥企業承擔債務的物質基礎。第二節論述合夥企業與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問題,尤其詳盡分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的承擔問題。第三節在比較歸納英美兩國的立法規定基礎上,分析比較債權人保護的法律制度,從信息披露、替代性賠償資源等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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