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規定》在1997.01.02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2日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有線廣播電視網建設和運行的技術質量,高質、安全地完成播放和傳輸任務,加強對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工作的管理,根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和《〈有線電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是指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和規劃設計要求,對擬進入有線廣播電視網的有關設備和器材進行審查、認可,發放認定證書的活動。
第三條 入網認定的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包括:有線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幹線傳輸設備器材和用戶分配網路中的各種設備器材,以及對電視信號進行加解擾的各種設備器材和有線廣播電視台使用的衛星接收設備器材等。
第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工作。
第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採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適用標準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指定。
第二章 入網認定申請
第六條 入網認定遵循自願申請原則。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向主管部門提出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的入網認定申請:
(一)生產、經銷和使用境內註冊商標的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的企事業法人;
(二)生產、經銷和使用境外註冊商標的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的企事業法人。
第八條 入網認定證書分為兩種,部級入網認定證書和省級入網認定證書。
部級入網認定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省級入網認定證書,在本省範圍內有效。
第九條 境內註冊商標的設備器材的入網認定,由申請認定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省級入網認定證書。
需在全國範圍銷售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者,須取得省級入網認定證書後,再向廣播電影電視部申請辦理部級有線廣播電視入網認定證書。
第十條 境外註冊商標的設備器材的入網認定,應當直接向廣播電影電視部提出申請,辦理部級有線廣播電視入網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入網認定設備器材的單位,須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商標註冊的有關檔案;
(四)符合GB/T19000(ISO9000)標準的生產質量保證體系有關檔案;
(五)產品的技術資料(企業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檢測儀器清單等);
(六)用戶試用報告(非備件);
(七)境內註冊商標的設備器材辦理部級入網認定證書,需提交省級入網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提交的檔案和資料,要求字跡工整、裝訂整齊,一律使用A4紙,如有圖片也應貼在A4紙上。
外文的檔案資料,應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三章 認定
第十三條 入網認定主管部門,在接到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30天內向申請單位發出初審通知書。
對初審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準備接受質量保證體系考核和產品檢測抽樣。
對初審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補充,修改申請料。
第十四條 初審合格的設備器材,認定主管部門按GB/T19000(ISO9000)標準對生產廠家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考核,並對申請入網的設備器材進行檢測前的抽樣。
進行考核和抽樣後,由主管部門寫出考核報告歸入申請材料中,並將抽取的樣品進行封樣。抽取的樣品由申請單位送到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 申請部級入網認定證書的檢測工作,必須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核、批准、授權的檢測單位或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核、批准、授權並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認可的檢測單位承擔。申請省級入網認定證書的檢測工作,可由本省技術監督局審核、批准、授權並被省廣播電視廳認可的檢測工作承擔。
檢測單位應根據ISO/IEC的導則,建立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並制定質量管理手冊。
檢測單位對檢測結果負責,並保守秘密。檢測樣品一律返回原單位。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在收到抽檢樣品後,應按規定進行檢測,在一個月內向申請單位出具檢測報告,並將檢測報告上報認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認定主管部門對檢測報告和初審時的檔案進行複審,審核檢測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標準,複查初審檔案材料是否齊全、合格。認定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檢測報告後的30日內作出通過認定或不通過認定的決定。
第十八條 通過認定的,由主管部門發放入網認定證書。
未獲通過的,由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不予通過的理由。申請單位可在半年內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允許其再提出一次複查申請,主管部門要在一個月內組織複查,複查仍不合格的,撤銷其本次申請。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製作。
廣播電影電視部定期向全國公布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發放情況,各省發放的入網認定證書情況,應定期向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二十條 入網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二年。
重新認定的申請需在認定證書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主管部門發放新的入網認定證書時,應收回並註銷原入網認定證書。
重新申請認定時,其申請和審批程式與初次申請、審批程式相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入網認定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入網的設備器材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必要時可進行跟蹤檢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原發證部門作出暫停使用入網認定證書的決定,並進行通報: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的質量水平的;
(二)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產品設計、工藝有較大改變,生產場地遷移等情況不事先申報,仍在產品銷售中使用原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 入網認定證書持有單位,接到暫停使用入網認定證書的通知後,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頓,並在整頓結束後向該入網認定證書發放部門提出恢復使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申請,經入網認定主管部門重新審查合格後,發給恢復使用入網認定證書的通知,並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作出撤銷入網認定證書的決定,並進行通報: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轉借、租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三)接到暫停使用入網證書通知後,未按通知要求進行整頓的;
(四)自願要求撤銷入網認定證書的。
被撤銷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擅自使用未經認定的設備器材的單位,由當地入網認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由此造成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認定工作的管理、檢驗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證明材料或出具錯誤數據,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由入網認定主管部門報上級批准後,作出暫停執行檢測任務或撤銷檢測授權、收回授權證書的決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予以賠償。對於國家技術監督局或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檢測機構,有線廣播電視入網認定主管部門可作出暫停執行檢測任務的決定或建議國家或省技術監督局撤銷檢測授權。
第二十八條 對入網認定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向廣播電影電視部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線電視入網設備器材認定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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