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方針

公共會計責任制系指受託經管公共財產的人員、當局有責任匯報對這些財產的經管情況並負有財政、管理和計畫項目方面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方針
  • 簡介:指受託經管公共財產的人員
  • 共會計責任制:——概念、爭論點及問題
  • 分題四:加強公共會計責任制中培訓的意義
總方針,分題一,分題二,分題三,分題四,

總方針

下面是為促進公共會計責任制而提出的總方針:
1、隨著國家發展步伐的加快,計畫和審批部門應儘可能明確說明評價計畫項目和投資的目標與標準並確定其數量規模,以便對它們的效果進行有意識的檢查和分析。在公共部門建立適當的信息、控制、評價和報告系統,將有助於會計責任制的程式正常化。
2、行政部門內的管理機構或中央機構應不斷發揮監督和檢查職能,建立令人滿意的經營規範和標準,以便針對預定的目的和目標衡量實際進度和生產率。有必要培養成本意識,在資源使用上要反覆講求更高的效益和效果。
3、由於傳統的會計仍不失為執行會計責任制的一項重要而又有效的方法,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公共部門財務報告和介紹情況的需要,保證頒布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出於因果關係,同樣有必要嚴格執行這些準則。
4、有成套合理的保證手段和機制以迅速執行糾正措施當然有助於更好的行使會計責任制。對於失誤、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若不給以嚴厲的譴責和其它懲罰,只會削弱會計責任制。
5、以往最高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對受其審計的公共部門實體的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並對它的可信性予以證實,現在的作用應更多地從經營效果方面來考慮。它們應努力為自己擴大了的責任做好充分準備並認識到自身的會計責任制。
6、由於大部分開發費用和投資是由某種形式的公共部門所承擔的並為此籌集了所需的資金,因此所有這些活動都應受到最高審計機關的審計或審查。對公共資源和資產的獲得與處理以及目標的實現都應予以注意。最高審計機關應以評估這些實體的經營情況包括它們單位項目的效率和效果為目標逐步開展效益審計。
7、在必要的情況下,最高審計機關應獲得法律許可權,使自己能夠對所有公共企業進行審計。還應獲得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最高審計機關有權力和責任對政府活動的一切領域進行經營審計。
8、如果最高審計機關同內部審計力量進行更密切的合作並根據要求或需要,對它們的活動予以指導和諮詢,就能做到更好地利用一切審計力量。
9、為使審計工作在促進公共會計責任制中取得最大的成效,審計報告要有針對性,應廣泛宣傳,審計報告要客觀,說明問題,及時、準確。議會委員會對最高審計機關的報告進行及時的討論並隨即採取糾正措施,對這種必要性怎樣強調也不過分。最高審計機關還應保證後續措施的執行。

分題一

公共會計責任制——概念、爭論點及問題
具體方針
下面是為加強公共部門的會計責任制而提出的方針:
1、為實現國家目標而選擇和制定的政策和發展戰略及具體項目,是計畫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最高審計機關要切記審計是獨立和客觀活動這個概念。至於是否評價決策的問題可由每個最高審計機關酌情決斷,這是因為它們的評論有時可能會涉及對政策的質疑和對戰略的選擇。
2、由於公共部門參與國民經濟的範圍極其廣闊,因此需要根據各公共部門機構尤其是在社會經濟領域享有的不同自主程度、控制權和不同類型的工作,相應地制定不同的會計責任制標準。
3、最高審計機關在加強公共會計責任制中要確實起到有效的作用,首要一點是最高審計機關要時刻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提高信譽。最高審計機關對確定和執行預算、對選拔和管理審計人員,對行使其審計職責,應具有充分的權威性和靈活性。
4、最高審計機關應強調:儘管審計是會計責任製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它並不減損這樣一個事實,即行政與立法部門本身對於它們行使自己職責時的行為負有會計責任制。然而,最高審計機關必須同計畫和管理人員合作,並不斷幫助和指導他們進行有利於加強會計責任制的調整與改革。

分題二

作為促進公共會計責任制的經營審計
目的與目標
1、經營審計的主要目標之一是通過向政府中的決策人和議會並通過他們向人民提供信息來加強行政部門的會計責任制。經營審計應被看作是對財務合規性審計的補充而不是對它的取代。經營審計是要讓議會和人民更清楚地認識到公共部門官員在公共開支、資源使用和確保政府應得收入上的成就(換言之,是指他們取得的效益)。要達到這一目的,最高審計機關必須保證審計報告的標準和質量,要及時、真實、公正、有充足的補充資料和結論,並提出改進不足之處的合理建議。要廣泛散發這些報告,鼓勵人們展開討論。
2、經營審計的另一個目的是改進政府行政部門的質量,其方法是鼓勵和促進更好的計畫工作、得力的管理方法,建立適當的綜合信息系統,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對原有的經營方法不斷進行評估,用適當的辦法改進缺點以達到項目目標。
具體方針
下面的方針是為通過經營審計改進公共會計責任制而提出來的:
1、法律條例將有助於被審計單位的合作,提供和保存全面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所必要的一切有關數據資料。
2、在可能的請況下,最高審計機關應提倡和鼓勵提供詳細報表,說明政府在制定單個項目時的目標以及管理人員編制的具體可比目標和指標。同時,最高審計機關應改進審查經營標準的技術。
3、最高審計機關對管理和經營過程中以及信息系統、編制預算和會計記錄中的不足之處,應提請注意。最高審計機關應在這方面(包括程式和編制檔案)提出改進意見。最高審計機關應審查管理部門自己進行的評估,對其滿意之處可以加以利用。
4、最高審計機關應提請注意經營審計後行政部門出現的改進情況。評估這些效益的技術需要進一步提高。
5、最高審計機關應保證經營審計採用的方法有良好的依據,能被充分理解和接受,並優先注意新方法的研究工作。
6、最高審計機關應制定適當的標準進行審計選點和安排先後次序,以此開展審計。要根據現有審計力量的數量和質量,對審計對象進行仔細選擇並規定範圍。

分題三

公共企業的會計責任制
定義
1、公共企業的定義是,主要由政府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為特定目標投入公共資金的組織:
①部門事業單位;
②根據法律建立的法定公司或自主單位;
③根據政府決定或規定建立的自主單位;
④根據<公司法>國有化或新建立的由政府控制股權的公司。
自主權與會計責任制
2、授與公共企業的自主權並不免除其公共會計責任制。有關當局必須認識到有必要對公共企業進行審計,以確保它們對議會的會計責任制,尤其要考慮到它們對於社會經濟發展所具有的越來越大的重要性,向它們投入的大筆公共資金和公共對其健全的管理、成本意識與適當效益所寄予的日益高漲的期待。
具體方針
下面是為促進公共企業的會計責任制而提出的方針:
1、最高審計機關的審計範圍應包括檢查財務報表、法紀、經濟、效率和效益諸方面,以及會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2、必要時,最高審計機關可委託外單位進行上述一種或幾種審計,以最高審計機關的名義或在其指導下對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審計報告要提交最高審計機關核查、批准。
3、鑒於已制定了財務報表的檢查和法紀審計準則和標準,各企業要時常針對目標與目的制定並檢查評估效率、經濟和效益的標準及政府決策。最高審計機關可對這些準則作出評價。
4、最高審計機關還應著眼改善對這些企業管理上的控制和報告系統,必要時給予幫助,以促進其發展。
5、最高審計機關應保證會計責任制的準則對子公司和母公司同樣適用。
6、當一個公共企業,或其一項或幾項活動被私有化時,最高審計機關應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查,看在企業私有化過程中,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保障。

分題四

加強公共會計責任制中培訓的意義
具體方針
下面是為通過培訓促進公共會計責任制而提出的方針:
1、在南韓漢城召開的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第二屆大會和第一次國際討論會通過的培訓方針仍然適用。
2、應強調對新聘人員的培訓。進修和培訓的對象應是各級工作人員。如最高審計機關有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培訓工作可擴大到計畫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3、最高審計機關和私人審計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尤其有助於商業審計方面的人員培訓。最高審計機關和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合作還可以促進對編寫公共部門審計教材的認識。
4、最高審計機關應努力吸收足夠的資金,改善培訓設施,努力保證擁有大批培訓有素、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從事審計工作,在本部門內部或通過聘請顧問學會各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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