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單位

會計單位指有一定的資金,能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編制會計核算的單位。會計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一定的資金。不論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活動,都必須有一定的資金,如財政部門撥給企業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者的股金等。對這些資金,企業單位依據國家的計畫、制度、規定和法令,有權分配和使用。(2)能獨立開展業務活 動。即在國家統一領導下,有獨立行使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力。包括計畫權:即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方針,擬定措施,編制計畫; 財權:即根據本單位的資金情況,有權獨立使用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用基金,處理多餘、積壓的物資,支配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一部分盈利; 物權:即根據批准的物資供應計畫,有權選購一部分物資,直接和有關單位簽訂供銷契約。人權:即根據國家勞動的政策和計畫,保證勞動者的地位和物質利益,有權調配、使用職工,提高勞動生產率。(3)編制會計決算。根據國家財政銀行和主管部門的規定,會計單位應有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會計人員,在當地銀行開立帳戶,進行往來結算; 對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活動,運用會計方法,進行全面、完整、系統的核算;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收抵支,計算盈虧或自負盈虧,在其他活動中,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收支相抵,略有節餘,定期 (月或季) 編制月、季年度決 算。

會計單位按其活動的內容,有企業性會計單位,如工業企業、農林業企業、建築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商業企業、對外貿易企業等會計單位; 有事業性會計單位,如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教育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單位、衛生事業單位、城市公用事業等會計單位; 此外還有行政會計單位。在企業性會計單位中,包括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化公司;如企業化的專業工業公司或總廠。會計單位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地位。根據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按工商行政管理辦法經審查批准並註冊的單位,就取得“法人”資格,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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