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大榮與臧學稷等房屋糾紛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大榮與臧學稷等房屋糾紛案的批覆》在1985.09.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大榮與臧學稷等房屋糾紛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5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9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關於黃大榮與臧學稷等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及所附案卷四宗收悉。該案業經你院查明:黃大榮與臧學稷等所爭訴的78號草房二間四空,於1940年由黃大榮的公爹、臧學稷和臧學勤之父臧小村出典,1945年臧小村死後,由黃大榮之夫臧錫九主持分家時,確定分給臧學稷、臧學勤兄弟二人。因臧錫九所分得的房屋倒塌,1946年即將該出典房屋贖回使用,並在土改時將該房填報於自己的名下。後因黃大榮與臧學稷、臧學勤之母高培芬不和,對該房的產權引起爭訟。經研究,我們認為:雙方爭訟的二間四空房屋,原系祖遺出典房屋,解放前分家析產時,即已確定分給臧學稷、臧學勤兄弟所有。臧錫九、黃大榮夫婦出資幫助將房屋贖回居住,但不能以此認定臧錫九、黃大榮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土改時黃大榮將房屋自報填登在自己名下是不妥的。1956年原審人民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判決雙方對爭訴之房屋各得一半產權是合情合理的。現按判決執行已過了20多年,不宜再變動。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維持原判的意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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