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在2005.05.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
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契約中關於契約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定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2005年5月30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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