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於1988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0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2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於1988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於1988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88年02月28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2月28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五百一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前減刑、假釋工作的實踐經驗,對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減刑、假釋案件明確庭審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式 明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式等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規定》第7條至第13條明確規定了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具體要求。在庭審參與人員範圍上,《規定》第7條除明確要求必須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
(一)關於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式對死緩犯的減刑和無期徒刑犯的減刑、假釋,應當由犯人所在監獄、勞改隊提出意見,報請本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查同意後,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死緩、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於1988年11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召開。參加這次座談會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負責減刑、假釋工作的審判庭庭長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補充規定》是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3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補充規定 [1]。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通過時間 2019年3月25日 通過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89年11月10日蘇法刑二(1989)202號《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有關問題的幾點意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死緩犯、無期徒刑犯一年度被評為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另一年度內受到勞改支隊大會表揚;有期徒刑犯連續兩年被...
5.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後,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申訴無理的案件,報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同意後,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申訴。此復。附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有期徒刑緩刑罪犯和看守所監管罪犯的減刑、假釋有關程式問題的...
四、今後,對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的減刑,應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63年3月21日《關於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及時辦理。凡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應予減刑的,監獄、勞改隊應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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