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在外地就醫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在外地就醫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84.03.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在外地就醫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4.03.26
  • 實施時間:1984.03.26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84)法民字第5號關於張孝琴訴張文選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貴州省都勻縣張文選因患精神病來你省瀋陽市治療,其妻張孝琴向都勻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該院以被告之父不同意當代理人和被告在瀋陽治病已逾一年為由,將案件移送你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你院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係的發生、存續、感情變化情況及工作、戶籍都在都勻縣,被告系臨時來沈治病,不屬民訴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居所地範圍,案件應由都勻縣人民法院管轄。經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見。
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意義上的居所地,一般是指當事人最後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在外地就醫滿一年以上的地方雖也可視為居所地,但案件是否歸就醫地法院管轄,則要根據訴訟之類型來決定。如你院來文中所說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結婚、婚後生活、工作、戶籍都在一地,被告去外地住院治病期間,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無論從那方面看,案件由被告就醫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審理和執行都是不便的,因此,我們同意你院提出的本案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也是原告戶籍所在地)的都勻縣人民法院管轄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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