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守義訴熊正儉離婚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守義訴熊正儉離婚案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85.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守義訴熊正儉離婚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1.21
  • 實施時間:1985.11.21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林守義訴熊正儉離婚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
熊正儉於1982年9月離開西安到福建省三明市其女兒家居住至今。林守義於1985年4月向西安市壩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熊正儉離婚。西安市壩橋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三元區人民法院受理後,於1985年5至7月曾三次發函委託西安市壩橋區人民法院調查。西安市壩橋區人民法院既不調查,又不將未調查的原因函告三元區人民法院。在此情況下,三元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情況,我們研究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該案應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受理;陝西省西安市壩橋區人民法院對三元區人民法院的委託調查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如因故不能完成,應及時函告說明原因。壩橋區和三元區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不對的,應注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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