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在2004.07.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7.13
  • 實施時間:2004.07.20
200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3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範圍或違法採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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