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在1995.08.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8.22
  • 實施時間:1995.08.22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的全部執行活動合法,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轉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通知申訴人同該行政機關直接聯繫;人民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等違法,造成損害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