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案的復函》在1992.07.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7.09
- 實施時間:1992.07.09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監字第570號《關於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雙方訟爭的宅基在土改時翟光增家填發的土地房產證記載系空宅基,以後也未使用。而該案在你院送達(89)民監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書後,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產證存根,證明他家對雙方爭議的宅基在土改時也進行了登記。1961年政府又給翟金海發了契證,進一步明確了其使用權,並長期使用。據此,以維護翟金海對爭議宅基的使用權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