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翟光增宅基糾紛案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07月09日發布,自1992年07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7月09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7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城市農村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案的復函
(1992年7月9日(91)民他字第59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監字第570號《關於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雙方訟爭的宅基在土改時翟光增家填發的土地房產證記載系空宅基,以後也未使用。而該案在你院送達(89)民監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書後,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產證存根,證明他家對雙方爭議的宅基在土改時也進行了登記。1961年政府又給翟金海發了契證,進一步明確了其使用權,並長期使用。據此,以維護翟金海對爭議宅基的使用權為宜。
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案的復函
(1992年7月9日(91)民他字第59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監字第570號《關於翟金海與翟光增宅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雙方訟爭的宅基在土改時翟光增家填發的土地房產證記載系空宅基,以後也未使用。而該案在你院送達(89)民監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書後,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產證存根,證明他家對雙方爭議的宅基在土改時也進行了登記。1961年政府又給翟金海發了契證,進一步明確了其使用權,並長期使用。據此,以維護翟金海對爭議宅基的使用權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