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不得與外國政府直接聯繫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不得與外國政府直接聯繫的通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12月04日發布,自1953年12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12月04日
  • 實施日期:1953年12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涉外案件處理
  外交部對束鹿縣人民法院為處理旅印華僑×××××問題徑函印度加爾各答政府一事,致函華僑事務委員會,抄致本院。本院認為河北束鹿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直接發信與外國政府聯繫是不妥當的,應該引起各級法院對這一問題的注意。今後各地法院處理此類問題時務須與華僑事務委員會所屬各級組織和外事機關取得聯繫,不得直接與外國政府聯繫。特此通報,即希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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