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暫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應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暫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應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的批覆》在1988.05.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暫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應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粵法〔1988〕21號文《關於暫時受理海南省案件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辦公前,暫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抗訴、抗訴、覆核等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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