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與
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
司法管轄制度。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提出,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法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
法院和人民
檢察院,探索建立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根據中央批准的試點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
深圳市。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建議根據會議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式報批實施。
201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試點巡迴法庭的人選向最高法全體人員下發通知,接受報名,其中第一巡迴法庭選點在
廣東省深圳市。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任免名單,任命
大法官劉貴祥為最高法第一巡迴法庭庭長,並且任命2名法庭副庭長。
2015年1月5日,最高法
審判委員會審議並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落實了最高法巡迴法庭的案件審理範圍和運作模式等問題。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正式成立。
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胡春華,首席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廣東省委常委、
深圳市委書記王榮出席座談會並講話。
設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有利於推動審判機關重心下移,有利於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機構職責
受理案件
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在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或者行政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智慧財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覆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和不服巡迴法庭二審生效裁判的再審申請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管轄範圍
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
司法解釋
運作機制
第一巡迴法庭實行
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庭長或者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庭長或者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全部由主審法官組成合議庭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
法官擔任審判長。
第一巡迴法庭巡迴法庭主要由庭長、副庭長、廉政監察員、主審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綜合行政人員組成,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每位主審法官配備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組成審判團隊,分別負責審判、審判輔助和審判事務性工作。綜合辦公室負責審判管理、後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單設機構。
現任領導
分黨組書記、庭長:楊萬明
分黨組成員、副庭長:劉 崢、祝二軍
分黨組成員、黨務廉政專員:盧俊生
人員設定
法官選拔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從優選派、嚴格選拔”的原則,從現任院、庭領導及民事、行政審判部門選派業務骨幹到巡迴法庭工作。巡迴法庭主審法官將每兩年進行輪換。
法庭法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