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管轄需報送有關材料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管轄需報送有關材料的函》在1995.09.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管轄需報送有關材料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9.19
  • 實施時間:1995.09.19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濟審判庭曾於1995年7月12日致函你院,要求你院就南通市信託投資公司訴深圳光華實業公司、中國銀行深圳國際信託諮詢公司擔保貸款契約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問題,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並停止實體審理。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書面報告稱,該案江蘇省一、二審法院均已判決,無法再協商,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請你院於1995年10月15日以前,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的依據報送我院。在此期間,應中止該案生效判決的執行。另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中國銀行深圳國際信託諮詢公司"加急明傳"反映:1995年9月13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強行扣劃了中國銀行深圳國際信託諮詢公司上海證券部在上海市工商銀行營業部賬戶里的1200萬元人民幣存款。"該賬戶系股民在我公司上海證券部委託買賣股票的保證金戶,是一級清算戶,也是每天股票交易日營業結束後與上海證交所進行委託股票買賣清算的賬戶,賬戶里的存款實際是客戶的資金,南通中院這種做法嚴重地侵害了股民的權益,容易造成廣大股民極大的恐慌,潛伏著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情況屬實,請你接此函後,立即通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止執行,已執行的1200萬元,應立即劃回原賬戶。待我院指定管轄後再行解決。近期,有些法院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及執行工作反映較大,請你院加強對該院認真實行審判監督。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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