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8日
- 頒布方: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法律;司法解釋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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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契約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的約定違反契約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
故新的司法解釋改變了這一事項的舉證規則,要求債權人舉證證明相應債務具有構成共同債務的法定事由,然後再由舉債人之配偶提供反證,最終根據證據情況分配敗訴後果。實務難題3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無內外之分 / 124 在離婚案件的夫妻間債務承擔與民間借貸案件舉債人及其配偶對債權人償債責任問題上,不應按照“內外有別”...
對此,可以依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邏輯,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契約解釋》)第3條的規定,在質權契約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屬有效;但由於出質人對質押財產缺乏處分權,質權人要想取得質權,應當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司法解釋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
根據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人員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1)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2)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8、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三、關於侵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於保護自然人、法人...
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並非不能保護原所有人的權益,於該條規定中,如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取得,原所有人可追回物權。如果無處分權人與受讓人簽訂了不動產轉讓契約,尚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則應根據契約法第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將轉讓契約按有效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