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裁判思路與疑難案例

婚姻糾紛裁判思路與疑難案例

《婚姻糾紛裁判思路與疑難案例》是2018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海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糾紛裁判思路與疑難案例
  • 作者:黃海濤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8月
  • 定價:8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9568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審判中,既有家庭倫理道德與價值判斷問題,也有很多具體的“技術性”問題需要關注與解決。
婚姻法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不僅自身內容具有特殊性,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也有特殊性,不僅在實體法上存在諸多有待解決的問題,在訴訟程式的設計與運作、證據與證明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
本書結合具體的疑難案例,對婚姻家事審判中的典型性問題進行研究,整理裁判思路,提出了獨到見解。

作者簡介

現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
2016年獲評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
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兼職教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等多所法學院校的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
已發表論文四十餘篇,其中在《法學家》《法律適用》《人民司法》等法學重要期刊上發表十餘篇。參與多項省部級調研課題,已出版專著《民事訴訟法學實踐問題研究》。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婚姻中的協定
實務難題1 夫妻間忠誠協定的效力如何 / 003
夫妻忠誠協定中的賠償性協定應為有效,一方有不忠行為而違反協定的,應當承擔協定中約定的賠償責任。這一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與數額,應當遵守比例原則,根據過錯行為類型、過錯程度、雙方收入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綜合確定。
實務難題2 夫妻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認定 / 018
在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婚姻法》《物權法》《契約法》三者應當一體適用,不分先後。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而作出的,以改變特定不動產的物權歸屬為目的與內容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故應當根據《物權法》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導致物權變動中的登記生效主義確定具體物權歸屬與轉移時點,該約定本身不具有直接變動相應物權的法律效力。
實務難題3 夫妻離婚協定中概括性約定的處理 / 035
簽訂離婚協定或進行離婚訴訟調解時,財產分割協定應當明確列舉財產的具體類型、數額,明確約定財產分割的具體方法與範圍,協商過程應當保留原始證據。事實不明時,應當以通常的文字解釋方法來對待離婚財產協定,並充分運用社會經驗與常識,適當分配舉證責任,妥善分層確定證明標準。
實務難題4 夫妻雙方先後簽訂多份離婚協定的效力認定 / 042
夫妻雙方簽訂多份離婚協定書的,一般應當以簽訂時間的先後為準來確定效力。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登記時共同提交的離婚協定書,應當具有優先力。雙方登記離婚之後,又簽訂了新的離婚協定書,並有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的,該協定對雙方亦具有約束力,但在法律性質上已經不屬於離婚協定書。
實務難題5 雙方離婚協定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的條款可否撤銷 / 047
離婚協定中將房屋贈與給子女的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贈與契約。贈與人依據契約法享有撤銷權,可對抗子女的契約履行請求權,但需注意的是:協定為夫妻二人合意行為的,一方不得單獨反悔;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不得撤銷;將房產歸子女為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不得撤銷。
第二章 婚姻中的房屋
實務難題1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有房屋的契約效力認定 / 059
《買賣契約解釋》第三條關於“物債兩分”的規定應當適用於房地產買賣契約糾紛中,故僅無權處分不能構成契約無效事由,物權糾紛與契約效力糾紛應分別解決。權利受到侵害的配偶可考慮選擇以下路徑,保護其合法權益:以其他法定理由訴契約無效;拒絕履行契約約定的轉移物及物權的義務;對已經交付的房屋提起返還原物之訴;向出賣房屋的配偶主張損害賠償或財產分割。
實務難題2 夫妻一方賣房時配偶應否配合履行 / 066
契約具有相對性,夫妻一方賣房時,配偶一般不承擔配合履行的義務,但也有兩種例外:一是賣房人構成表見代理;二是配偶有默示同意等意思表示。對於前者,依據表見證明的規定,應當由買房人在訴訟中證明其為善意相對人,賣房人有表見代理的外觀;對於後者,賣房人之配偶默示同意買賣的,應當配合履行契約義務。對於此兩種例外情況,買房人均需承擔舉證責任。
實務難題3 夫妻購買但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處理 / 077
夫妻出資購買房屋時,以子女名義購買並登記為子女產權的房屋,在離婚時不宜簡單地認定為已歸屬子女所有,也不應在未保障子女訴權的情況下,斷然認定子女僅為代持房屋而予以分割。此類房屋應當在父母子女之間先行確權,之後才能處理分割問題。
實務難題4 非婚同居期間共有房產的認定問題 / 083
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夫妻間可以形成共同共有,而同居關係非家庭關係,故應為按份共有。產生這種共有的前提必須是雙方共同購買,但對共同購買的認定不受以哪一方名義購買、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影響。
實務難題5 夫妻名下的房產可能涉及他人權益時如何處理 / 097
因借名購房等原因,夫妻名下房產可能涉及他人權利的,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處理,而應當要求夫妻雙方與利害關係人另行解決。在房屋經法院判定確屬原夫妻二人的情況下,原夫妻雙方可通過離婚後財產糾紛之訴解決分割問題。
第三章 婚姻中的債務
實務難題1 形成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要件 / 105
我國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是判斷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基礎。當前,這一事實的具體證明與認定,包括用於共同生活、用於共同生產經營、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三種情形。
實務難題2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過程中的舉證規則 / 114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將夫妻關係的存續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這一規定屬於證據法上的推定規則,不具有確定實體標準的意義。但這一規則的強勢推定效力,迫使舉債人之配偶承擔了過重的反證責任,亦不合理。故新的司法解釋改變了這一事項的舉證規則,要求債權人舉證證明相應債務具有構成共同債務的法定事由,然後再由舉債人之配偶提供反證,最終根據證據情況分配敗訴後果。
實務難題3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無內外之分 / 124
在離婚案件的夫妻間債務承擔與民間借貸案件舉債人及其配偶對債權人償債責任問題上,不應按照“內外有別”的思路,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事項,在兩個案件之間作出不同的認定,否則在舉證責任分配、證明標準、既判力等問題上均有不合法之處。兩類訴訟應當立場一致,結論統一。
實務難題4 分手費欠條的法律性質與法律後果 / 134
產生分手費欠條以及與其類似的青春損失費欠條的社會生活場景類似。對此類欠條,不應局限於表面意思按照借貸關係處理,而應當重點審查雙方之前有無真實的款項往來。無真實借貸關係的,一般應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但該贈與不應通過法院訴訟強制實現。
實務難題5 婚姻中配偶之間的借款如何處理 / 143
《婚姻法解釋三》第16條明確規定共同財產可以出借給夫妻一方並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同理,夫妻之間以個人財產出借的,應當按照借款關係處理,由此產生的利息亦應當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
實務難題6 借款行為人之配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方式 / 148
夫妻之一方為借款行為人時,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還款的規定可以超越借款契約表面的相對性,債權人可以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直接起訴夫妻二人,也可以在民間借貸糾紛結案後,另行起訴要求配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以解決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問題。該後訴不屬於重複起訴。
實務難題7 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 / 156
夫妻之一方為被執行人時,其配偶未經實體審判,不能追究共同償債責任,但法院可以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將其中一半份額用於償債。對夫妻共同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不等於因此將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
第四章 婚姻中的股權
實務難題1 夫妻共有股權的性質分析 / 169
通說認為,股權的性質應為社員權,而非所有權、債權。由此,股權具有極強的獨立性、人身性,並與出資的所有權相分離。因此,即使以夫妻共有財產出資,所獲得的股權也屬於股東名冊所登記的股東個人。基於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的外觀主義,登記股東的配偶不能基於共同出資而當然地共有股權本身,而只能享有其中的財產權益,即投資收益權。
實務難題2 股東之配偶對公司有無請求權 / 175
股權的本質為社員權,其權能中的共益權應由登記股東個人享有,股東的配偶與公司之間並無直接的法律關係。即使是投資收益權,股東的配偶亦應當向登記股東提出分割公司已經分配的收益的請求,而不能直接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請求,更無提出知情權等之可能。
實務難題3 登記股東轉讓股權的效力如何 / 182
未經配偶同意,登記股東直接轉讓名下股權的,該轉讓契約應當為有效契約,該股東對股權具有完全的處分權,配偶僅有間接的財產收益權,無權否定股權的轉讓行為。即使該股東為無權處分,依據《買賣契約解釋》之規定,契約亦為有效,受讓人也可以參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股權。
實務難題4 登記股東惡意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效力 / 192
無權處分雖然不是登記股東轉讓股權的無效事由,但股東的轉讓行為仍應當遵守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則,以違反《契約法》第52條的方式轉讓股權的,轉讓契約無效。如果登記股東與他人串通,惡意低價轉讓股權,則該轉讓行為無效。
第五章 婚姻中的生育與撫養
實務難題1 生育權的主體與夫妻權利的平衡 / 205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女性有生育權,男性也有生育權,但二者並非對方權利的相對義務人。生育選擇上的矛盾本身不是離婚事由,但由此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實務難題2 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權時的賠償責任 / 211
生育權不同於身體權、健康權,為獨立的法律權利。故因人身侵權、醫療事故等原因,導致一方身體上無法生育的,該權利的損害賠償不應混淆於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賠償,受害人可以單獨就此求償。受害人之配偶也可以主張賠償。
實務難題3 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認定與撫養 / 215
非採用丈夫的精子而生育的孩子為供精人工授精子女,此類子女也屬於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人工授精子女。此類人工授精過程雖然有違相關行政管理要求,但並不能否定由此產生的子女的民事地位。法院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按照處理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則,處理撫養與探望問題。
實務難題4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撫養糾紛中的權利與義務 / 225
撫養與探望本身為父母對子女的權利,但根據我國國情與傳統,法律規範中也認可與保護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相應權利,但應具有一定的順位與條件要求。在這一問題上,父母應當具有優先性,在父母一方死亡或無行為能力時,祖父母、外祖父母可進行補充性撫養或探望。
實務難題5 欺詐性撫養中的撫養費返還與賠償 / 231
妻子有不忠行為導致生育子女並非丈夫親生子女,丈夫因認識錯誤而予以撫養的,有權主張返還撫養費。丈夫提出該項主張的請求權基礎,侵權損害賠償應當是最為適當的選擇,侵害的權利客體包括親權,也包括名譽權,賠償範圍應當包括錯誤支出的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丈夫主張的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實際花銷情況、當地生活水平、雙方收入情況等綜合確定。
實務難題6 父母雙方就撫養費數額達成的協定的靈活性 / 242
撫養費的法定內容較為死板,父母雙方就此達成離婚協定或者調解的話,內容可以更為靈活,可以在支付撫養費的年齡上限、支付撫養費的數額上限、支付方式、撫養費涵蓋事項範圍等方面,突破法律的規定。
實務難題7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適當性 / 248
撫養以最有利於被扶養人為原則,但在撫養費數額問題上,也需要考慮父母的收入水平、家庭經濟狀況、負擔能力等綜合確定,並應充分考慮支出事項的必要性。對輔導班等高額支出,應當考慮既往教育狀況、子女有無客觀的特殊需求、父母雙方有無達成過共同合意、社會通常標準等因素,綜合判斷應否支持。
第六章 婚姻中的彩禮
實務難題1 彩禮的認定標準 / 255
彩禮的認定,應當考量其是否具有明顯訂婚目的、是否依據本地風俗給付、數額是否巨大、是否在訂婚前後給付等因素綜合判斷。彩禮區別於日常贈與、買賣婚姻等其他類似情形的關鍵是本地結婚的風俗。
實務難題2 彩禮返還的請求權基礎與具體事由 / 261
彩禮是一種贈與,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因此,彩禮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即條件的成就,一般理解“未結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彩禮返還的法定事由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掌握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考慮社會風俗與一般觀念,對於雙方長期同居、一方有過錯等情形,也應加以考慮。
實務難題3 確定彩禮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 / 272
彩禮返還應考慮返還數額與具體案情的匹配度,具體的比例與數額應當考慮雙方同居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實際歸屬與花銷情況、未能成婚的具體原因、過錯情況等綜合判定。
實務難題4 彩禮返還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 277
彩禮在古代屬於“父母之命”的表現形式,給付與收取都是結婚雙方的父母之間的行為。但在當代婚姻法強調婚姻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彩禮返還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也應當有所改變,以訂婚的男女雙方為當然的主體。但為了返還便利,女方家長也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實務難題5 生活困難而返還彩禮之規定的適用 / 283
我國《契約法》規定,因贈與契約而導致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彩禮返還也有類似規定,對於“生活困難”,我們應當嚴格掌握,應當以低於正常生活水平的絕對困頓為標準,男方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章 婚姻中的其他財產問題 / 291
實務難題1 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糾紛的審理規則 / 293
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分割屬於例外情況。在《物權法》作出了概括性規定之後,《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更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需明確的是,該類案件只能在夫妻間進行,不能由債權人提出請求。對相關事由的審查應當以夫妻一方的切身利益與迫切需要為基礎,且該訴訟的提出與分割判決不應視為雙方自此改採分別財產制
實務難題2 限購地區小汽車牌照如何處理 / 300
頒發牌照是汽車上路行使的行政許可行為,故牌照本身不是財產。但從實際考慮,牌照本身是有使用價值的,且司法拍賣與雙方競價時都會考慮此因素,因此在夫妻財產分割時,也應當適當考慮牌照的經濟價值。
實務難題3 正常取現與轉移財產的界定 / 305
離婚案件中處理的應為雙方在離婚當時所具有的共同財產,故在此之前一方有無轉移財產行為是離婚案件中的常見爭點。對此問題,應當根據一方有無轉移隱匿財產的惡意、轉移財產之客觀行為、私自使用或占有之後果三方面的情況予以判斷,不具有以上要素的,應屬於正常花銷。
實務難題4 軍人所享有的住房補貼的歸屬 / 312
軍人住房補貼屬於根據國家和軍隊政策發放的款項,基本計算方法為按年限、政策補貼面積等折算,其性質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非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非軍人的一方配偶可以要求分割這一款項,分割範圍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應得或已經取得的補貼。
實務難題5 女方陪嫁之嫁妝的歸屬 / 319
眾所周知,嫁妝是女方家長在女兒出嫁時給予的財產,但這一古老風俗在遭遇現代法律規範時產生了一定的爭議。法律中規定,贈與財產的歸屬取決於贈與時間、贈與時的意思表示,而嫁妝應當根據風俗習慣及家長意願,以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為宜。
實務難題6 不忠行為與財產分割比例的關係 / 324
《婚姻法》規定了忠實義務,但不忠行為的直接後果僅規定在離婚事由與離婚損害賠償中,並未體現在財產分割的具體條文之中。忠實義務既然是法定義務,違法者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此既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與社會公序良俗之要求。
實務難題7 婚前承包土地,婚後被徵收而取得的補償款的歸屬 / 332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該權利的獲得與保護應遵守《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契約,取得承包經營權的,該權利歸屬於其個人。即使該土地在婚後被徵收,相應的補償款也應依照“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後轉化形態仍為個人所有”的規則,歸屬於該個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
實務難題8 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有財產的效力如何 / 339
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該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該行為本身為無償行為,故其效力判斷規則不應套用《買賣契約解釋》或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規定,而應判定為無效行為。贈與人之配偶請求受贈人返還財產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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