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裁判精要

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裁判精要

《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裁判精要》是一本2021年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裁判精要
  • 作者:安鳳德
  • 類別:法律類圖書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7月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 ISBN:978751974961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目前婚姻家庭糾紛主要呈現出“爭議焦點的多元化”、“共同財產多樣化”等特點,同時法律規定的滯後性,也導致現今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的複雜性。本書由一線法官編著,通過對一些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對《婚姻法司法解釋》《民法通則》理解和適用中的所暴露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以期為讀者更好的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本書結合《民法典》,就分析案例的觀點與思路進行評析,使本書具有更強的實務性。
  本書共6章,章就婚姻感情破裂類糾紛進行分析,第二章介紹夫妻忠誠義務類糾紛,第三章和第四章論述了夫妻法定財產類糾紛和夫妻約定財產類糾紛,第五章闡述了夫妻債務類糾紛,第六章對涉及到子女權益的糾紛進行剖析,力圖通過案例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的裁判觀點。

圖書目錄

第一章婚姻感情破裂類糾紛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保持長期穩定的關係構成同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夫妻感情破裂判斷標準的認定
三、因生理障礙引發的離婚案不應一概判決離婚
四、“不簽協定就不離婚”並不構成對意思表示自由的限制
第二章夫妻忠誠義務類糾紛
 一、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非過錯方利益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予以傾向性的保護
 二、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過錯方並不因此喪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三、欺詐性撫養關係中過錯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
四、婚姻案件中“婚外情”證據的把控
 五、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對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章夫妻法定財產制糾紛
一、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的認定
二、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賣夫妻共同房產的法律效力認定
三、非法同居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購房不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四、享受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所購公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五、婚後混合出資所購房屋應根據出資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六、一方自行購買婚前承租公房時使用對方工齡,離婚時應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款
 七、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婚後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八、父母參與子女出資買房在離婚分割房產時須結合不同出資情形確定受贈主體
九、人壽保險中財產權益的認定與分割
十、離婚訴訟中婚前按揭房屋的歸屬與分割
第四章夫妻財產約定類糾紛
一、夫妻間贈與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
二、男女簽訂分手協定的效力應根據內容區分認定
三、夫妻忠實協定應區分不同性質進行效力認定
四、以結婚為目的的婚前大額贈與可以撤銷
五、夫妻約定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當事人不享有撤銷贈與權
六、離婚協定中約定的財產給付行為不應認定為贈與行為
七、再婚後與前妻簽署離婚變更協定的效力認定應審查是否侵害現任妻子的財產權益
八、夫妻離婚後再次簽訂離婚協定之效力認定
九、主張返還戀愛中所贈財物,須舉證證明給付系基於婚約關係所為的彩禮之給付
十、審理離婚案件時,有必要建立離婚財產登記制度
十一、傳統習俗中婚慶喜錢、節日喜錢的受贈主體需要結合習俗指向的對象確定
十二、身份性契約中以財產內容約束身份關係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第五章夫妻債務類糾紛
一、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之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判斷標準
三、一方舉債損害配偶權益,在配偶認可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離婚時,一方主張與父母形成借貸關係的應舉證證明借貸合意
五、出借人有權要求已死亡的借款人之配偶承擔還款責任
第六章涉子女權益類糾紛
一、無法做親子關係鑑定情況下親子關係的認定
二、民事訴訟中的親子鑑定程式啟動須慎重
三、損害人工授精遺腹子權益部分的公證遺囑無效
四、確定探望權主體範圍應以子女利益化為核心
五、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的協定的性質認定
六、離婚糾紛中贈與子女農村房產能否撤銷的判定
七、處理雙胞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原則
八、涉家暴離婚案,不宜判決施暴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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