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民事訴訟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民事訴訟法的通知》在1991.05.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民事訴訟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民事訴訟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並在全面總結民事訴訟法(試行)九年來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後,加強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強化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時也增強了人民法院的職責。正確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對於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海事案件,提高人民法院的執法水平,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的民事權利,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全體幹警認真學習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時,應當著重理解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並逐章、逐節、逐條地學好具體條文。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學習,努力提高全體幹警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和適用水平。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開展對民事訴訟法的宣傳活動。要配合有關部門作好宣傳,並結合審判工作,進一步搞好公開審判,以案講法,使廣大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了解民事訴訟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宣傳民事訴訟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受理的條件,已按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的程式活動有效;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受理的條件,一律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具體事項規定如下:
1.審限。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法(試行)已受理但未審結的案件,無論是第一審程式,還是第二審程式,審限均從1991年4月9日起計算。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受理的案件,一律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限執行。
2.管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管轄的案件,其管轄一律有效;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辦理。
3.審判監督程式。(1)對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律從1991年4月9日起起算。(2)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已發函要求下級人民法院查處的,應當繼續查處結案,並報告查處結果;已經立案再審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再審,但對解除婚姻關係案件的再審應當終結。(3)對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再審處理。(4)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後,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
四、自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尚在列印的),不再引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來所作的有關民事訴訟方面的司法解釋,凡與民事訴訟法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對代理訴訟的律師查閱案件有關資料的範圍和辦法作出規定前,暫可按原有規定辦理。
五、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訴訟法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對執行民事訴訟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並提出意見,及時向我院請示報告,以保證民事訴訟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1991年5月2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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