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2.09.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9.25
  • 實施時間:1992.09.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當前,走私犯罪活動十分猖獗,走私物品範圍越來越廣,走私數額越來越大,大案要案明顯增多。不僅海上陸路走私嚴重,而且逐漸向內河滲透,空中走私活動也時有發生。今年1至6月,僅海關係統就查獲國內企事業單位走私大案160起,其中案值在千萬元以上的大案就有20餘起。走私犯罪活動不僅嚴重地衝擊了我國民族工業的發展和國家正常的對外貿易,使國家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損害了國家形象。為了有效地遏制走私犯罪活動的發展勢頭,有力打擊走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幹警要充分認識走私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把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擺在當前刑事審判工作的突出位置,務必抓緊抓好。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過審判活動,推動反走私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對走私犯罪分子,要繼續貫徹執行從嚴懲處的方針。無論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走私,凡是構成犯罪的,都要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該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要重視適用沒收財產、罰金等附加刑,從經濟上給犯罪分子以嚴厲制裁。
三、對當地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要提前了解情況,待起訴到法院後,立即組織力量,及時審判。
四、要重點抓好對走私大案要案的審判,注重辦案效果。法院領導要親自抓好大要案的審理。對那些走私數額特別巨大、危害特別嚴重、內外勾結的典型案件,要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並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宣傳報導,以震懾犯罪,鼓舞民眾與走私犯罪作鬥爭。
五、走私犯罪案件較多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對審理走私案件的監督指導和調查研究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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