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在1989.05.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5.13
  • 實施時間:1989.05.13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直貫徹執行。
1989年5月13日
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
為了更好地行使我國的海事司法管轄權,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參照國際習慣做法,在總結我國海事審判實踐的基礎上,現將海事法院的收案範圍規定如下:
海事法院受理我國法人、公民之間,我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樑,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賠償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契約糾紛案件
1、水上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契約糾紛案件;
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契約糾紛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契約糾紛;
5、租船契約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契約,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承包契約糾紛案件;
6、船舶代理契約糾紛案件;
7、貸遠代理契約糾紛案件;
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契約糾紛案件;
9、海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撈契約糾紛案件;
11、拖航契約糾紛案件;
12、海上保險契約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貸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契約糾紛案件;
13、海上運輸聯營契約糾紛案件;
14、其他海商契約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的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裝卸設備、屬具、貨櫃滅失賠償糾紛案件;
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採),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如圍墾、灘涂、採礦、工程建築等),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
7、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
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
10、海運欺詐案件;
11、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1、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4、依據一九五八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請求權人依契約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同時廢止。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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