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在2002.12.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12.10
  • 實施時間:2002.12.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海事法院:
為適應我國航運經濟發展和海事審判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現對大連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作如下調整:
一、大連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範圍: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至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與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範圍: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範圍: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州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
四、大連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別管轄上述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大連)、長江支流水域(武漢)、雲南省水域(北海)內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發生在上述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五、地方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2002年12月10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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