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的通知在2009.01.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9.01.08
  • 實施時間:2009.01.08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及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1月8日
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
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四、嚴禁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肅人民法院工作紀律、確保“五個嚴禁”規定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五個嚴禁”規定所稱“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是指接受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以及受委託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鑑定或者破產管理等單位人員的錢物、請吃、娛樂、旅遊以及其他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五個嚴禁”規定所稱“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是指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制度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的行為。
第四條 “五個嚴禁”規定所稱“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是指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打聽他人辦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辦單位(部門)的領導、合議庭成員、獨任審判人員或者其他輔助辦案人員打招呼、說情等行為。
第五條 “五個嚴禁”規定所稱“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託審計、評估、拍賣、變賣、鑑定或者指定破產管理人等活動中徇私情、謀私利,與相關機構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第六條 “五個嚴禁”規定所稱“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是指違反規定泄露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 人民法院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人員違反“五個嚴禁”規定之一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員違反“五個嚴禁”規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契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線索,由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統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門接到民眾舉報或者自行發現線索後,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第九條 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管轄許可權及時對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線索進行檢查。一經核實,需要調離審判、執行崗位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黨組決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政工部門根據院黨組的決定,對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人員履行組織處理手續。
第十一條 需要對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人員追究紀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分別按照程式辦理;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移送相關法務部門。
第十二條 違反“五個嚴禁”規定受到處理的人員,當年考核等次應當確定為不稱職。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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