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法發〔2006〕 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6-12-31
- 生效日期:2007-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法發〔2006〕 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的通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3日頒布的一項通知。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已於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施行 2000年9月28日 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屬性 管理規定 ...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第四條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在2001.11.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引言 為了嚴格執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提高審判工作效率,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檔案內容 本院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 第一條 審理刑事抗訴、抗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施行時間 自1998年7月8日起實施 法案文號 法釋〔1998〕15號 發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屬性 法規 發布時間 1998年7月8日 目錄 1 檔案發布 2 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編輯 語音 最高人民法院 ...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規範、高效、廉潔的執行工作機制,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院執行...
2.14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 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執行行為的原因 2.15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 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註:除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在2001.08.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
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委託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9號)為了加強和改進高級人民法院對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的統一管理,嚴格依法執行受託案件,切實保障跨轄區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委託執行...
第七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
為了進一步搞好全省法院的委託執行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整體優勢,促進委託執行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提高質量和效率,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執行工作實踐,特制定本規定 一、委託執行...
這有利於維護執行秩序的穩定,切實將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落到實處。《意見》進一步釐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和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的範圍,明確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條件,全面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中的職能作用。《意見》還補充規定了三種申請執行監督案件結案方式。
《規定》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財產刑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式規定得比較原則,司法解釋對財產刑執行問題規定得也不夠細化周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布的《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2002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均未明確人民法院中哪一個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1]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編輯 語音 最高人民法院...
其他有關委託執行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過去頒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委託執行工作的規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9條至265條、《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部分等都對委託執行作了規定,但上述規定與我們當前構建的委託執行法律制度不盡相同,本司法解釋公布實施後...
規定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1次會議通過)全文 為了規範委託執行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辦理財產刑執行案件,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二○一○年二月十日 廢止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一批)的決定 》...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說明終結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
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給被保全人帶來財產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將正式施行,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執行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 四、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對被依法查封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置時,要依法優先採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月14日)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節錄)(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實踐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為了在執行程式中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維護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執行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決定對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暫緩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準確地適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確、合法、及時地處理民事案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審判實踐經驗,就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問題於1984年提出的意見。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
為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2〕2號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規定》共...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和申請複議的權利,《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複議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對終結執行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 (2017.2.2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2.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2.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