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

《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是為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6年11月22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其中要求,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這份通知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又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產權。
通知要求,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確定屬於執行人的財產,要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到位。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
通知提出,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式,堅決杜絕超範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保全查封時,如果登記在一個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價值超過應保全的數額,應儘量僅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對能採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儘量不“死封”“死扣”,對有多種財產並存的,儘量優先採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通知同時要求,要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優先用網路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要嚴格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堅決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式,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要嚴格落實執行異議制度,對於執行領域中已經發現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申訴案件,應及時依法審查,及時予以糾正。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以下簡稱《意見》)。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學習貫徹《意見》專題會議,要求深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不斷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據《意見》及上述會議精神,現就執行程式中貫徹落實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執行工作中牢固樹立依法保護產權的理念。執行工作是整個司法程式中的關鍵一環,是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裁判的複雜過程,既關係勝訴債權的實現,也關係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產權保護,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又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產權;要牢固樹立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理念,在充分考慮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統籌兼顧相關方利益,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努力實現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加大執行力度與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有機統一,履行職責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有機統一,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執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法律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加強對財產登記、權屬證書、證明及有關信息的審查,加強與有關財產權屬登記部門的溝通合作,推進信息化執行查詢機制建設,準確、及時地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確定屬於執行人的財產,則應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到位,確保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及時兌現。
  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範圍。
  三、在採取查凍扣措施時注意把握執行政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式,堅決杜絕超範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保全查封時,如果登記在一個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價值超過應保全的數額,則應加強與國土部門的溝通、協商,儘量僅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避免影響其他部分財產權益的正常行使。
  在採取具體執行措施時,要注意把握執行政策,儘量尋求依法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對能採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儘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財產繼續發揮其財產價值,防止減損當事人利益,如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對車輛進行查封,可考慮與交管部門建立協助執行機制,以在車輛行駛證上加注查封標記的方式進行,既可防止被查封車輛被擅自轉讓,也能讓車輛繼續使用,避免“死封”帶來的價值貶損及高昂停車費用。對有多種財產並存的,儘量優先採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儘可能保全財產市場價值。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給被保全人帶來財產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將正式施行,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執行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
  四、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對被依法查封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置時,要依法優先採取拍賣等有利於公開公平公正實現財產價值的變現方式。要嚴格規範評估、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等變價環節,防止對擬處置財產低估賤賣,侵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對於司法強制拍賣要求一次性付清價款,門檻較高,可能不利於擴大競買範圍的問題,可借鑑部分地方法院的成熟經驗,在司法拍賣中開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揭合作,降低競買門檻,通過更廣範圍的競價更好地讓拍品變現。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優先用網路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以降低處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價率,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大限度提高司法財產處置的公開性、透明度,堅決杜絕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有效去除拍賣環節的權力尋租空間,斬斷利益鏈條。
  五、規範執行案款管理與發放。對於已經執行到位的執行案款,除有權屬爭議或存在參與分配等不宜立即發放情形的,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發還債權人,堅決避免執行案款長期沉澱在法院賬戶,以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剷除侵占、挪用執行案款的土壤。各級人民法院要在2016年開展執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一案一賬戶”的執行案款歸集管理制度,形成案、款、人一一對應,賬目清晰、程式透明、發放高效的規範化管理新模式。
  六、嚴格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落實即將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適用,堅決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式,將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一終了事”,導致執行案件涉及的財產長期滯留在執行程式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處置和利用,同時,對已有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進行梳理,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對於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七、要嚴格落實執行異議制度。切實推進立案登記制在執行領域的貫徹落實,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財產權屬等提出異議的,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對於執行領域中已經發現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申訴案件,應及時依法審查,確屬執行錯誤的,要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及時予以糾正。
  八、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制度。依法推進執行中債務重組及和解,對符合條件的,可以引導各方當事人積極達成重組、和解協定,採取分期償債、收入抵債等方式,既保障被執行人利益,又兼顧被執行人利益。
  九、充分發揮執行信訪工作的作用。要有效發揮執行信訪工作在發現、糾正執行不作為、亂作為方面的功能作用,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作為、亂作為案件要扭住不放,一查到底,一抓到底。凡是反映情況屬實的堅決及時糾正。對上級法院掛網督辦或以其他方式督辦的案件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處理結果。對措施不力、拖延辦理或拒不辦理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約談有關領導及責任人,並定期向全國法院通報。
  十、以信息化手段強化執行監督管理。各級法院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執行案件流程的監督管理。2016年11月底,四級法院統一的辦案平台和流程節點管理平台將在全國3519個法院全面運行。通過執行流程節點管理,嚴格執行辦案期限,有效解決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各級法院要安排專門的監督管理人員,對流程節點及時管理監控,對執行辦案流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現象要即查即糾,充分發揮平台在規範執行行為,全面及時監督管理,全面及時糾偏糾錯方面的功能作用,徹底改變執行監督管理弱化、存在死角和漏洞的局面。
  請各高級人民法院將本通知精神迅速傳達到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並加強督促與指導,確保本通知精神的及時有效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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