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不根據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凍結在銀行的存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不根據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凍結在銀行的存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3.08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不根據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凍結在銀行的存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3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3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法字〔1987〕第35號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詢有關部門意見,現答覆如下:
景東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個體戶李世民訴雲縣航運公司一案時,依法凍結航運公司在營業所的存款後,營業所不經法院準許,僅根據航運代理人的證明,就讓航運公司將款取走。如承取款時未超過六個月的凍結期限,或者雖已超過六個月,但法院又進行了續凍,則營業所的這一作法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也違反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精神,應由營業所負責將款追回;無法追回、航運公司又無其他財產可以執行,營業所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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