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可否執行當事人郵政儲蓄存款的復函》在1993.03.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可否執行當事人郵政儲蓄存款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3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3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研[1993]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該郵電支局既對外開辦儲蓄業務,如東縣人民法院即可以依法直接查詢、凍結和扣劃被執行人在郵電支局的定期儲蓄存款。人民法院在決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儲蓄存款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