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與銀行系統的營業所、信用社聯繫,查詢、凍結或者扣劃企事業等單位存款的批覆

《關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與銀行系統的營業所、信用社聯繫,查詢、凍結或者扣劃企事業等單位存款的批覆》在1985.01.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與銀行系統的營業所、信用社聯繫,查詢、凍結或者扣劃企事業等單位存款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1.17
  • 實施時間:1985.01.1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粵法經行字第147號請示收悉.我院經與中國人民銀行聯繫研究後,答覆如下:
我院與中國人民銀行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聯合發出的(83)法研字第30號《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第一項中所說的“(主任)”系指銀行系統中營業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詢、凍結或者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為上述單位開戶銀行的營業所、信用社聯繫,或者向它們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副本),請它們協助執行,而無須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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