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濟南市歷城區人武部是否應為其開辦的木製品廠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濟南市歷城區人武部是否應為其開辦的木製品廠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10.10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濟南市歷城區人武部是否應為其開辦的木製品廠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發第〔1991〕94號《關於如何理解和執行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檔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請示報告有幾種不同意見時,應提出傾向性意見,你們報告中未提出傾向性意見。另外,木製品廠成立後,是否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人武部與其有何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從中收取錢財,這些情況報告中都不清楚。
按照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檔案的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實際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未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開辦單位又未從中收取錢財,開辦單位可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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