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中國地質寶石礦物公司新疆經營部註冊資金不實責任承擔問題的復函》在1992.11.12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中國地質寶石礦物公司新疆經營部註冊資金不實責任承擔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明傳(1992)96號關於應如何確認地礦部寶石公司連帶清償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現中國地質寶石礦物公司(以下稱“寶石公司”)提出其在為申請開辦寶石公司新疆經營部(以下稱“新疆經營部”)而給新疆自治區工商局的〔1988〕028號函和給新疆自治區政府的〔1988〕029號函中均申明新疆經營部註冊資金為20萬元,而新疆經營部最終取得註冊資金為120萬元的營業執照,是由於新疆經營部籌建負責人崔志遠個人私自將寶石公司1988年5月10日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和經寶石公司蓋章的商業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中所填的資金數額由20萬元篡改為120萬元的結果。1988年6月9日,遠大金融服務社雖證明新疆經營部帳面金額為80萬元,但這80萬元不是新疆經營部的自有資金,而且新疆經營部在籌建期間的開戶銀行不是遠大金融服務社,而是工商銀行天山區辦事處,寶石公司1988年6月6日向新疆經營部投入的20萬元資金即是匯入該辦事處的。自治區工商局對此未能查實,即予辦理了註冊登記。1990年9月19日公司清理整頓審批表上所稱的新疆經營部註冊資金為120萬元、現有實際資金是160萬元,是新疆經營部自行填報的,並未經寶石公司核實蓋章。你院的報告中對上述問題並未做出結論。
我們認為,如果寶石公司反映的上述情況屬實,則說明該公司在開辦新疆經營部時只承諾負擔投入20萬元註冊資金的責任,新疆經營部負責人崔志遠將註冊資金擅自篡改為120萬元的增加部分,寶石公司不應承擔。因寶石公司實際已向新疆經營部匯入20萬元註冊資金,因此即不存在承擔經營部註冊資金不實的責任問題了。
現將當事人的申訴材料轉去,請你院對該案進行複查,如當事人反映的情況屬實,即應對原判決予以糾正。建議複查期間中止執行。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