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11.28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浙法經上字38號請示報告收悉。據你院呈報的材料,經研究認為,如果溫州市鹿城運輸社(以下稱運輸社)是一個獨立的企業,並非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稱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追究服務公司的連帶清償責任,似欠妥當。當然,如有證據證明運輸社確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運輸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將服務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對運輸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供參考。